摘要: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劣、惩欺诈、保安全、提质效、促发展”五个方面,将行动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计量、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等领域,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劣、惩欺诈、保安全、提质效、促发展”五个方面,将行动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计量、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等领域,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侵犯“景德镇制”陶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5.2寸横纹浅式碗16箱、4.5寸水立方直口碗24箱、“景德镇制”底款陶瓷碗12盒;2.没收违法所得441.6元;3.罚款19352元。
2024年10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德镇陶瓷协会投诉举报函,举报江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景德镇制”商标日用瓷器。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陶瓷产品底款印有“景德镇制”字样。经核查,当事人这批瓷器并未经过“景德镇制”商标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授权,且该批瓷器是从潮州购进的,并在景德镇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景德镇制”陶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景德镇制”陶瓷证明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外地生产的陶瓷产品打上“景德镇制”标志来冒充“景德镇”的陶瓷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联合商标权利人形成监管合力,深化统筹协调,重点整治辖区内销售假冒“景德镇制”瓷器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与权利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02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行在其网络直播间中,涉嫌冒用陶瓷艺术大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陶瓷花瓶时,宣称其产品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锡良的遗作,并谎称自己是“王锡良授权的互联网唯一一家正品专营店”,足以引人误解。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均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事实、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冒用著名艺术大师名义,不仅严重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艺术家的声誉和“景德镇”瓷器的品牌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兴业态下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有效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对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警示作用。
03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1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4台、罚没款合计813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消除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其产品质量特别是电气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精准发现并查处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力震慑了相关领域的违法经营者,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4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及工具、罚没款65085.65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投诉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及销售掺杂葛根粉的行为展开调查,现场查获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并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网购设备将购自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葛根粉原料分装销售,涉案产品检测出含有木薯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葛粉,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2024年,全国食品打假人发起了一场葛粉打假风暴,很多网红产品被爆出以木薯粉浸泡葛根水冒充纯葛粉。在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紧扣产品属性鉴定与法律适用精准性,依托第三方检测和鉴定机构,严格区分“工艺性混合”与“欺诈性掺假”的界限。同时重点核查涉案产品是否符合“以鲜或干的粉葛或葛根为原料且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原料”的核心标准,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释义,准确认定“掺杂掺假”与“虚假标注”的竞合关系。本案的查办为同类食品打假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特别是在原料真实性鉴定、法律标准把握以及证据链构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05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25年6月2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合计1680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某建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追溯到该批产品的销售方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呼吸器40个,已售出32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源头追溯、全链条打击”的办案模式,不仅查处了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更成功锁定了销售环节的违法主体并依法予以严惩。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有效净化了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为筑牢社会公共安全防线贡献了监管力量。
06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作出移送公安的处理决定。目前乐平市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并在查办中。
2025年2月24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展开现场核查,发现其销售的桃酥产品(含盒装及桶装规格)标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对应单位及受托生产商乐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曾接受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该系列盒装产品。
经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注册的商标已于2024年7月转让至周某某名下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使用该注册商标。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规定,认定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25年3月1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日乐平市公安局审查后予以刑事立案。
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通过高效联动机制,对食品行业假冒注册商标及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形成精准打击。本案的当事人在商标权属变更后仍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和食品安全底线“零容忍”的执法态度。该案的处理既有力震慑了食品行业“傍名牌”等不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对净化食品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07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7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浮梁县某陶瓷工作室在其微信直播间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日的直播活动中,为提升产品销量,实施了多项虚假宣传行为:一是虚构主播身份,其主播自称为“景德镇陶瓷协会秘书长”“景德镇珐琅彩非遗传承人”等多个头衔,但当事人承认上述身份均为虚构;二是夸大产品信息,将从市场购进的普通工艺品“绿松石高足杯”宣称为“藏品”,且原材料是“绿松石”;三是进行虚假营销,声称“就三个名额”以制造稀缺假象,而实际当天将购进的22个产品全部售完,销售额共计8030元。
当事人在网络直播中虚构主播身份、夸大商品信息、谎称限量等行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系初次违法,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兴业态,绝非法外之地。本案中,“人设造假”“产品夸大”“饥饿营销”是当前直播乱象中极具代表性的违法手段,其本质是通过信息不对称来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的依法查处,彰显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者,同时对广大直播从业者发出了明确警示:任何营销创新都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方是长远之道。
08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案
2025年3月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驴肉火烧掺杂猪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珠山区公安分局湖田派出所线索移交,反映某餐馆在销售驴肉火烧过程中涉嫌掺杂猪肉销售。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共计从各大超市购进猪肉270斤,其中210斤卤制后按一定比例掺入驴肉火烧中,当事人销售掺有猪肉的驴肉火烧约800个,共计销售额约8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清晰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线索移交与联合执法中的高效联动,对食品掺杂售假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该案的查办不仅对不法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对净化餐饮市场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09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昌江区某打金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7月2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江区某打金店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天平、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昌江区某打金店在黄金称重时存在“缺斤短两”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将其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天平送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经检定,该电子天平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无法准确测量物品重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黄金珠宝行业计量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黄金等贵金属单价高,计量的微小偏差即可导致消费者巨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反应,精准查处,及时制止了利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缺斤短两”的消费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同行业经营者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10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6月30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养老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4650.17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宣传栏中自称为“集老年人康复、保健、医疗、临终关怀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医养机构”,但实际并未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其张贴的宣传图中使用“祛病强身、防病治病、延年益寿”等用语,对其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聚焦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广告行为的典型案例。养老服务事关民生福祉,其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直接影响老年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医养结合”等热点概念,夸大宣传其服务能力,特别是涉及“医疗”“治病”等核心功能,足以对寻求专业照护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产生严重误导。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养老行业的虚假广告乱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切实保障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11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30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老年公寓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针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养老机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其服务对象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食品安全更是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精准发现了隐藏在养老机构食堂的安全隐患,并依法对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殊群体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督促了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守护“夕阳红”筑牢了坚实的安全防线。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