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超时效,退休教师维权难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0 10:50 2

摘要:“钱已经到账了,十多年的心事总算解决了,我也可以安心养老了!”近日,退休教师石某来到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成和解,破解了他多年追索社保金无果的困局,让他拿回了自行垫付的社保费用。

“钱已经到账了,十多年的心事总算解决了,我也可以安心养老了!”近日,退休教师石某来到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成和解,破解了他多年追索社保金无果的困局,让他拿回了自行垫付的社保费用。

2025年6月16日,长宁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促成石某和学校达成和解协议。

十年隐痛

主张权利遭遇困局

2007年3月,石某受聘于长宁县某公办中学担任代课教师。200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部分时段,该中学没有充分保障聘用人员的社保权益,未依法为石某缴纳社保费。为确保不断缴,石某只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了该时段的社保费4.5万元。

2023年1月,石某退休后,要求学校返还垫付费用遭到拒绝。提出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石某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石某向宜宾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今年3月26日,宜宾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长宁县检察院协助办理。长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团队经深入调查发现,该中学在石某任职时间段内应当依法履行为其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但未履行,确有一定过错。而石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及时对自己垫付社保费主张权利,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承办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石某请求案涉中学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的诉请的确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我们在询问石某时了解到,他认为自己属于学校的聘用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职时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确因存在多重顾虑。”承办检察官介绍,“石某虽然是代课教师,但也是劳动者,是教师队伍中的一员,享受社保待遇是其基本权利,我们不应对其正当权益置之不理。”

检察破冰

“和解五法”化法结

当民生权益的“活需求”进入法律程序的“死胡同”时,长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团队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决定适用“和解五法”,即“背靠背”法、“并案化解”法、“利益平衡”法、“情义融化”法、“借力化解”法,尝试以民事检察和解破局。

一方面,在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团队成员分别对接石某与学校方,充分了解双方意愿,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请石某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和解工作,合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促进互谅互让。

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从双方利益平衡点出发,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在通过释法说理让石某充分了解判决依据、认识到未及时主张权利存在不当的同时,加强与学校方的积极沟通,为石某争取合理补偿,并兼顾学校情况,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学校协调解决资金支出问题。

听证解纷

多元共治促和解

在充分走访、释法后,6月16日,长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邀请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有丰富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咱们要讲法律也要讲情理,虽然石某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但也要考虑到他在学校工作了16年,为教育事业付出了心血。学校有实际困难,今天各主管部门都在,我们一起商量一个解决办法。”承办检察官说道。

“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没有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但学校的确存在长期没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建议补偿方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注重合理性。”人民监督员表示。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学校未缴纳石某社保费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均认可石某在2007年至2016年间自行垫付社保费的事实,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石某和某中学当场签订和解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补偿石某所垫费用的95%,不足部分和其他损失由石某自行承担。次月,石某收到了相关款项。

结合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的问题,长宁县检察院积极推动县人社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建立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定期反馈各类数据,规范流程、强化监管。此外,对长宁县聘用制教师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从源头防范同类纠纷,保障更多聘用制教师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已依托上述机制帮助长宁县20余名聘用制教师解决了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消除了风险隐患。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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