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些网络账号,经过“养殖”“培育”后会具备“潜在价值”,属于网络保护的虚拟财产,某些用户贪图小利、会将自己的账号转租、出售,另一些人收购账号后,会再次转卖获利,那么,买卖网络账号的行为有效吗?2025年8月2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
某些网络账号,经过“养殖”“培育”后会具备“潜在价值”,属于网络保护的虚拟财产,某些用户贪图小利、会将自己的账号转租、出售,另一些人收购账号后,会再次转卖获利,那么,买卖网络账号的行为有效吗?2025年8月2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的纠纷。
案情回顾
常某是一名游戏主播,其名下有多个具有优质商业价值的“YY账号”。马某在观看常某直播时,二人相识并加了微信,并通过微信私下完成了两个“YY账号”的交易。2020年,二人再次协商,马某出10000元的价格购买常某名下的一个频道号为2989的“YY账号”。同年8月14日,马某通过支付宝向常某转账10000元,但常某未能按约给付马某该“YY账号”。经马某多次催促,后常某向马某退款了1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退。故马某将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常某退还其剩余钱款。
另查明,注册YY账号时,平台要求用户认真阅读并签署《用户注册协议》,该协议2.7条明确约定:按照法律、政策和平台规则和公告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配合完成身份信息实名认证,YY账号仅限于在YY产品拥有或运营的网站及软件上由注册用户本人使用,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及售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定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案涉的YY平台《用户注册协议》2.7条款明确规定“YY账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及售卖。马某和常某二人未经YY平台同意,擅自买卖“YY账号”的行为,既违反了《用户注册协议》,又规避了网络实名制规定,导致账号注册人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信息不一致,扰乱网络安全监管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二人买卖“YY账号”的行为应属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常某返还马某9000元。
法官提醒
买卖账号看似是“你情我愿的交易”,实则潜藏着多重风险,大部分社交性网络账号,包含大量个人信息,擅自买卖网络平台账号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监管规定,可能给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交易各方或将承担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传播;若买家利用所购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原账号注册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吕一鸣 杜东诚)
来源:河洛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