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的决定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在第四条第一款最后增加“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慈善组织应当规范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募得款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必要的原则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开展慈善活动。采购物资、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采取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七日前,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和第十五条中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受益人”后增加“慈善信托委托人”,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人”后增加“慈善信托受托人”。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慈善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慈善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为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慈善组织申请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捐赠财产变更用途备案、慈善信托备案等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七)删去第三十六条。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采购物资、服务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对《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渔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鼓励其在产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鼓励其在产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产品符合国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类别和使用场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渔业”。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有关城乡规划”修改为“有关国土空间规划”。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渔业”。
三、对《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社会治理综合机构”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社会治理综合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机构和基层社会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加强诉前委托调解、委派调解”。
(四)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创建活动。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平安建设要求,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平安建设活动。”
四、对《浙江省气象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五、对《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审判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
六、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第四句修改为“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设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力度,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将第四条中的第二句修改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广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协助推广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广泛运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浙江发布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