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宗跨越二十余年的建设工程结算分歧,近日因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的出具再次受到关注。1998年启动建设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某福公路第五合同段(以下简称“广福公路”)工程,由云南省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路桥二公司”)承建,但因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司法
——施工方余款未获支付,新鉴定与申诉引发讨论
一宗跨越二十余年的建设工程结算分歧,近日因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的出具再次受到关注。1998年启动建设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某福公路第五合同段(以下简称“广福公路”)工程,由云南省第二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省路桥二公司”)承建,但因结算金额存在分歧、司法判决结果与企业诉求不一致,陷入长期协商过程。如今,第三方造价鉴定与持续的申诉程序,使这起涉及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认定的分歧再度引发对建设工程结算规范的思考。
广福路五标承包与73项变更
1998年3月26日,昆明市官渡区广福公路建设指挥部(现已被撤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云南省路桥二公司承建广福公路广卫至蔡陆村K5+600-K7+400段工程(第五合同段)。
1998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广福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第五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等工程由云南省路桥二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施工,工程量清单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为27304065元。
施工过程中,广福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办为完善第五合同段的设计,共新增、变更设计73项,其中主线增加47个工程项目,平交岔道增加26个工程项目。
广福路验收后结算余1075万未付
1999年4月28日,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广福公路投入试通车运营。1999年10月16日,经省级组织交工验收,KO-K4段评为优良工程,K4-K9+800为过渡路面,暂未评级。
2000年1月,一期工程实际完工。云南省路桥二公司于2000年5月28日后,多次向政府申报竣工决算,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但政府未履行结算义务。
云南省路桥二公司向昆明市委、市政府、云南省委、省政府等多家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支付农民工工资。2004年11月12日,工程主管部门官渡区交通局向区政府提交《广福公路一期工程第五合同段结算报告》,建议双方进行结算。在公司多次主张下,政府同意开展结算。
2005年1月24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昆明市北京路金龙饭店共同编制广福公路第五合同竣工决算表。经政府委托广福一级公路总监办与云南省路桥二公司决算确认,该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32930300元,施工过程中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2176940元,尚未支付工程款10753360元(1075万元)。
工程鉴价及违约致损233万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公路委托云南某畅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完工工程量进行鉴定。施工合同造价31802371元,停窝工损失2242368元,合计34044739元。根据协议,该合同段永久性路面工程应由云南省路桥二公司施工,但政府单方面变更,将这部分工程另行招标交由其他单位施工。该违约行为导致云南省路桥二公司产生两年半场地租赁费损失36200元、房屋租费51840元、施工机械停驶费损失2242368元,共计2330468元。
诉讼未支持与结算认定差异
在相关诉讼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支持云南省路桥二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云南高院二审认定该公司工程结算款为22176940元,该认定存在明显差异。
从审计依据看,法院采纳的审计意见书为政府单方面提交,未经云南省路桥二公司确认,并非双方认可的结算意见。法院询问监理方负责人林某明时,其证实未参与该工程的审计、结算及竣工验收,进一步说明审计程序存在不足。
结算款认定依据方面,22176940元仅来自1999年3月25日《99-01号月报表》,为月生产进度月报表第21期的金额。审计还遗漏了监理未上报的第22期和23期月生产进度月报表,金额为1075万元。广福公路共计量月生产进度月报表23期。1999年3月25日后,工程新增弃土超运、借土挖方填方等项目,加上笔误漏记金额共10500725元,对应编号39-02及2001年2月19日未编号月报表。因官渡区政府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上报,这两份月报表被遗漏,导致2000年5月10日官渡区政府单方审计意见,与三方共同确定的结算表相差10753360元。
多方推动结算未达成一致
为解决该问题,2004年11月12日,工程指挥部以正式文件请求政府复核结算;同日,接管单位官渡区交通局也书面报告政府,请求按规定复核施工方结算依据以确定总价。2005年1月26日,官渡区政府广福公路指挥部相关总工吴某芳、李某委托省公路监理总监办,与云南省路桥二公司三方共同编制《广福公路第五合同段竣工结算表》。
2007年7月11日,工程指挥部原常务副指挥长丁某组织多方人员(共11人签到),就“广福路一期工程五标结算遗留问题”开会,讨论市委常委、人大主任李某山对该公司督促政府支付2000万元拖欠工程款请求的批示。但会议中,丁某于上午10点30分左右接电话后,单方面终止会议。7月12日,市委秘书三处处长吴某东联系项目承包人黄某良,称丁某收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杨某勇批示后,单方面代表区委政府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委提交报告,称黄某良反映情况与事实存在出入,并请黄某良查看。黄某良查看后表示,问题未解决的责任在政府方面。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2023年的申诉作出回复,检察机关也未明确是否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这场延续二十余年的工程结算分歧,不仅关系到云南路桥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与众多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也反映出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衔接”“监理权限界定”等长期存在的规范议题。
来源:SL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