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那些穿越时空的经典判词与案例故事,不仅是古代司法官明察秋毫、定分止争的生动写照,更是情法相协、德法共彰的璀璨结晶,映照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襄阳检察机关策划推出“经典判词案例大家谈”,旨在引
卷首语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那些穿越时空的经典判词与案例故事,不仅是古代司法官明察秋毫、定分止争的生动写照,更是情法相协、德法共彰的璀璨结晶,映照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襄阳检察机关策划推出“经典判词案例大家谈”,旨在引导检察人员深入思考,鉴古明今,将传统司法智慧中的“原情定罪”“罪疑惟轻”“慎刑恤狱”“崇法尚德”等理念,更好地融入新时代检察履职实践,转化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强大动力。
从“司马悦视鞘查凶案”
看“无简不听”原则的运用
襄阳市检察院 程甜
司马悦(462年-508年),字庆宗,河内郡温县(今河南省温县)人。北魏外戚大臣,琅琊贞王司马楚之之孙, 琅琊康王司马金龙第三子。初以门荫,起家司空(元禧)司马,历任建兴郡太守、司州别驾、太子左卫率、河北郡太守。宣武帝元恪即位后,配合中山王元英攻破义阳、平定随陆,迁郢州刺史,大败南梁军队,拜豫州刺史。永平元年(508年),遇害,获赠青州刺史,谥号为庄。
《司马悦墓志》局部,1979年在今河南省孟州市城关斗鸡台村修渠取土发现,铭文书法形体刚健,气均力匀,堪称魏碑体中之上品。
司马悦任豫州刺史期间,以“明决能察疑狱”著称,《魏书・司马悦传》详载其典型判例:汝南郡上蔡县有个叫董毛奴的人,携带五千钱出行,死在道路上。郡县官府怀疑百姓张堤是劫匪,又在张堤家中搜出五千钱。张堤害怕遭受严刑拷打,被迫认罪称自己杀了人。案件移送至州里后,司马悦观察张堤的神色、听取他的供词,怀疑案情不属实。他传讯董毛奴的哥哥董灵之,说道:“凶手杀人劫财时,当时情况匆忙狼狈,应当会遗落物品,这个贼人究竟遗落了什么?”董灵之回答:“只找到一个刀鞘。”司马悦取过刀鞘审视,说:“这不是普通街巷匠人能制作的。”于是召集州城中的刀匠前来辨认。有个叫郭门的刀匠上前说:“这个刀鞘是我亲手制作的,去年卖给了郭县百姓董及祖。”司马悦立即逮捕董及祖,质问他:“你为何杀人劫钱却遗落刀鞘?”董及祖如实招认罪行。董灵之又在董及祖身上发现了董毛奴生前所穿的黑色短衣,董及祖最终认罪伏法。
《魏书》是北朝北齐人魏收所著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书,为二十四史之一。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司马悦视鞘查凶案”记述了北魏司法官司马悦在案件陷入口供依赖与表象误判的双重困境时,凭借客观证据锁定关键线索,破解口供迷局,厘清案情始末,最终侦破人命重案、缉拿真凶的故事。此案生动诠释了《尚书·吕刑》所载“无简不听”原则的核心精神——缺乏确凿的客观证据(“简”),则不予定罪。它既突显了古代司法官突破迷雾追求客观司法的积极作为,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恤民、俾无枉滥”价值追求的生动注脚,其蕴含的古老智慧,至今仍为当代司法实践提供着跨越时空的历史镜鉴。
一、辩供明伪:以理性之光破解口供迷局
本案伊始,地方官府依据张堤在高压下作出的“自诬杀人”供述及“得钱五千”的表面物证,已拼凑出看似完整的证据链。这正契合“罪从供定”的传统司法逻辑,却也揭示了我国古代司法的一大痼疾:在刑讯威逼之下,“口供至上”的办案理念,极易沦为制造冤狱的根源。
刀鞘(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中国传统司法体系中,口供作为断案决狱的重要依据,一度享有“证据之王”的殊荣。《尚书》中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强调了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汉代“辞服”更是成为定谳的主要依据;到了唐朝,《唐律疏议》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确立了“先讯问、后拷掠”的两步取供法,口供制度已趋于体系化。囿于当时有限的刑侦技术与深厚的人治传统,口供制度在维系封建司法运转上确曾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然而,过度依赖口供也滋生出种种骇人听闻的刑讯手段,导致冤狱丛生,产生“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的负面效果。有鉴于此,也有古代法律试图对刑讯手段加以约束,如秦律《封诊式》便载明:“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主张不用刑讯而能将案情调查清楚是最好的治狱方式。与此同时,亦有如司马悦这般明察之士,能够敏锐洞悉口供的客观局限,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与合理怀疑,看穿供词背后“惧严刑而自诬”的隐情,清醒认识到:仅凭一份可能失真的口供,即使辅以看似关联的物证,也远不足以定案——这正是“无简不听”原则所要求司法者必备的审慎态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强调要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着力矫正实践中对口供的过度追求。在法治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随着侦查技术的快速发展,更应理性审视口供价值,在严格规范审讯程序、杜绝非法取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能,使其服务于查明真相而非制造冤屈。
二、循证溯源:筑牢客观定罪的坚实根基
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是还原案件真相的基石。司马悦打破被动听讼的桎梏,亲自调查走访、收集证据:询问被害人亲属获得关键物证“刀鞘”、凭借其独特工艺锁定“工匠群体”、循迹追踪刀鞘流向指认“嫌疑人”董及祖、最终查获死者“皂襦”,形成了“犯罪工具—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物证补强”的闭合证据链,以环环相扣的客观证据精准还原了案件事实,为张堤洗刷了冤屈。
古代中国虽然刑侦技术有限,却十分重视物证的运用,通过广泛访查与细致核验,能够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自汉晋以来“治狱必察本末”的司法传统便突出系统性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要求司法官查明事件原委,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关联。到唐代,物证的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空前提升,《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意味着在物证确凿、事实清楚无疑的情况下,即使嫌疑人拒不认罪,亦可直接依据物证定罪,这也成为后世限制口供滥用、保障定罪准确性的重要屏障。
在制定出台推进陈年积案(命案)证据指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召开现场会的基础上,2025年2月14日,襄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指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陈年积案(命案)证据审查运用。
历史警醒我们:若无“铁证”支撑,纵有滔滔口供亦如沙上筑塔,极易倾覆于真相的潮水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既是对传统“无简不听”司法智慧的现代传承,更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法治基石。观照当代检察实践,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客观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一方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链闭环意识,既重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核心地位,又注重各类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坚决杜绝“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思维,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另一方面要推进审查模式转变,实现从“案卷”证据到“案件”证据的立体延伸,对存疑案件亲赴现场复核复勘,对关键证据开展合法性与真实性双重审查,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具象化为对每一份客观证据的严谨溯源、科学研判与审慎采信。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体系之上,真正以“铁证”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三、慎刑恤命:人命重案中的司法坚守与温度
案件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困难性以及冤假错案后果的严重性,使得历代司法官对人命重案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司马悦为还原董毛奴死亡真相,不仅“察其本末”,更要“验诸证信”,通过层层追溯排除合理怀疑,积极寻找客观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以“疑罪慎处”的审慎态度和“刀鞘辨伪”的实证精神推翻冤案。
古代司法者深知“事莫重于人命,罪莫大于死刑”,故对命案的证据审查尤为严苛,定罪也倍加审慎。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尚书・大禹谟》便提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到了封建社会,在“慎刑”思想的影响下,“罪疑惟轻”成为疑罪处理的基本原则,并为历代统治者不断深化。汉代“秋冬行刑”制度将死刑执行与自然节律相联系,彰显对生命的敬畏;唐代规定死刑案件“三复奏”“五复奏”制度,通过多重复核程序严防错杀;宋朝更是涌现出大批有关命案证据的经典著作,如《洗冤集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等,为命案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所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正是这种“宁纵毋枉”的司法思想和实践,递嬗演变为现代的法律政策,构成人权保障的基础。
依托襄阳市检察院与复旦大学法庭科学研究院共建的“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2025年3月17日,襄阳检察、公安系统45名骨干齐聚复旦大学,举办首期“隆中智检·刑事证据分析研究实训营”。
证据裁判原则所托举的,不仅是法庭上冰冷的技术理性,更是司法天平上那沉甸甸的正义分量。司法者胸怀“矜刑慎狱”的心肠,将客观证据置于核心,疑罪从无原则才得以挺立,避免蒙冤者堕入深渊。随着刑事司法价值取向的转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工作的介入尤为关键,它是保障“疑罪从无”原则落地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证据意识,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力求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最大程度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唯有始终坚守对真相的执着、对人权的尊重、对公正的信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法治的温度与力量。
千年刀鞘虽已朽,法治精魂永长存。我们追寻的法治理想国,正是由对证据的虔诚、对程序的敬畏所构筑的,它不在缥缈云端,而在于对每一案每一证严谨而庄严的审视之中。在科技赋能的今天,“无简不听”原则仍未过时,时刻提醒当代司法工作者要牢记为民初心、坚守法治信仰,让古老的司法智慧历久弥新,在现代法治实践中绽放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司马悦,字庆宗。世宗初,除镇远将军、豫州刺史。时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钱五千,死在道路。郡县疑民张堤为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拷掠,自诬言杀。狱既至州,悦观色察言,疑其不实。引见毛奴兄灵之,谓曰:“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此贼竟遗何物?”灵之云:“唯得一刀鞘而已。”悦取鞘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城刀匠示之,有郭门者前曰:“此刀鞘门手所作,去岁卖与郭民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曰:“汝何故杀人取钱而遗刀鞘?”及祖款引,灵之又于及祖身上得毛奴所著皂襦,及祖伏法。悦之察狱,多此类也。
来源: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