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07月14日14时35分,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斯波兹曼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安厦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沿杭锦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吴某某受
2025年07月14日14时35分,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斯波兹曼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安厦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沿杭锦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5年07月15日吴某某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吴某某未成年,假期在某台球厅做假期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件复杂化,于是吴某某家属向东胜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案件调解申请(以下简称交调委)。案件受理后,交调委于8月22日启动调查调解程序,经调查,吴某某用ps技术更改身份证复印件年龄。经过专业调解团队三日连续工作,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
本案调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调解前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告知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权利义务;调解中通过证据核查、责任认定、损失核算三个阶段,确认吴某某共计获得赔偿54万,肇事方吴某个人自愿承担赔偿4万元,某台球厅自愿承担2万元。
调解协议特别规定:自协议签署且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三方承诺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协议明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将承担法律责任。协议履行期限当日执行,履行地点设定在东胜区司法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已归入案卷保管。
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调解委员会通过专业化调解、人性化沟通、法治化保障,既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刑事谅解书的出具为肇事方争取了从轻处理的可能,更通过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避免了后续诉讼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宗旨,通过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构建"交警+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的联动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