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自习室 | 你今天打卡了吗⑥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29 06:01 1

摘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们通常称之为“法考”,含金量极高、通过率极低。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创建,鼓励检察人员考取证书、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建设好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特别策划推出【法学自习室】专栏,开展面向全体检察人员的“法考”助考培训工作。

请看题!

问题一

1.根据《森林法》,关于采伐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每年的采伐限额,以县为单位确定

B.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C.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自留山的林木,无论采伐数量多少均应申请采伐许可证

D.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山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林木为其所有,采伐时无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森林法》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A项正确。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根据上述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同理,采伐自留地的零星林木,不用申请采伐许可证。BC项错误。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所以,D项中该林木所有权确属个人,但其采伐仍应遵循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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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2.关于国际私法的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B.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C.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D.对于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正确答案是:ABCD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际法渊源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于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虽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也依法适用国际惯例或习惯。因此,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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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3.孙某的以下行为中,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

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行购买手机一部

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

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A项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依《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故BC项属于有效行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中孙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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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4.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是:B

【解析】我国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叔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比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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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5.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在继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总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只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A项正确,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甲母系家庭成员,拒绝对其救治系虐待的表观。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故 B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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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玉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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