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站扶梯晕倒身亡,家属92万索赔遭驳回!法院判了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28 11:43 2

摘要:上海,一大爷和妻子欲乘坐高铁外出办事,怎料,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便突发疾病晕倒,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大爷系突发疾病猝死,但是大爷的妻子、子女难以释怀,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自动扶梯处值守、未配备急救设备、救助时间超过黄金4分钟等

上海,一大爷和妻子欲乘坐高铁外出办事,怎料,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便突发疾病晕倒,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大爷系突发疾病猝死,但是大爷的妻子、子女难以释怀,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自动扶梯处值守、未配备急救设备、救助时间超过黄金4分钟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早晨,60多岁的曹大爷和妻子乔某一起前往高铁站,欲乘坐高铁外出办事。怎料,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便突发疾病晕倒。

乔某眼疾手快扶住并扶托着曹大爷的前身体上半部至自动扶梯顶部,而后在扶梯周围旅客帮助下将曹大爷拖出扶梯,并拨打了120、向车站安检处工作人员告知情况。

6分钟后,车站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通过口头呼叫及运用旅客服务系统广播等方式寻求医护人员救助,关闭自动扶梯、协助乔某联系家属、维持现场秩序。

又过了3分钟,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对曹大爷采取了心电图监测、注射肾上腺素、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

结果悲剧的是,20分钟后,曹大爷现场被确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虽然经鉴定曹大爷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但是曹大爷的妻子乔某及子女难以释怀,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自动扶梯处值守、未配备急救设备、救助时间超过黄金4分钟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铁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92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大爷妻子乔某及子女起诉的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

面对曹大爷妻子乔某及子女的控诉,铁路公司辩称,第一、曹大爷系因病死亡,与铁路公司并无关系。

第二、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十分钟内让救护车到达了现场并开展了相应施救工作,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也无相应法律对24小时派人值守扶梯作出过强制性规定;曹大爷妻子乔某及子女提出的黄金4分钟抢救时间对于铁路公司过于苛责。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除了查明上述事实外,另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查明,曹大爷夫妻搭乘扶梯期间,该扶梯运行状况正常,无其他旅客同时乘坐。派出所询问笔录记载,曹大爷当日所乘坐的自动扶梯设计安装均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专门维保人员定期维保,当日开启前已经工作人员巡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指出,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其构成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过错等四个要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公共场所管理者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认为,本案中,第一、曹大爷系在自身发病后自行倒地,当时没有其他旅客与其同时乘坐该自动扶梯,故此期间对其并不存在推搡、挤碰、踩踏等情况,同时,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笔录和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涉案扶梯定期维保,事发当日运行状况正常,不存在设备运行故障,故铁路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并不存在因其不作为导致公共场所运行出现缺陷的情况,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鉴定结果也显示曹大爷的死亡后果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铁路公司段的经营管理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和理性期待。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当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

鉴定报告显示,曹大爷生前存在严重的心脏疾病发病隐患,“死亡过程迅速”,故其发病身亡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且该类疾病客观上有效救治时间短。

实际上要求车站在非特殊时段,如人流高峰拥堵时段,安排专人值守扶梯并无相关依据,也超出了铁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范围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理性期待。

案发后,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于事发后及时到达现场,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寻求救助,急救部门在合理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采取了相关急救措施。

铁路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基于其自身和场所所具备的条件,已竭尽所能履行了相应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认为,曹大爷突发疾病离世虽令人惋惜,但乔某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要求铁路公司承担责任,难以获得支持。判决驳回了乔某等人的全部诉请,受理费13022元由乔某等人全部承担。

一审判决后,乔某等人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乔某等人的全部诉请,同时判决13022元上诉费由乔某等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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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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