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机理与实现路径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28 07:09 1

摘要:摘要:农民农村发展落后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短板。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民利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然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充分发挥制度潜能以助推共同富裕的机理与实现路径还不明晰。因此,以宅基地“三权分置

摘要:农民农村发展落后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短板。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民利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但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然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充分发挥制度潜能以助推共同富裕的机理与实现路径还不明晰。因此,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抓手,解构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呼应了中国促进共同富裕的发展战略需求与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导向。研究发现,(1)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基础和核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放松产权管制,赋予城乡居民均等的财产化权利与发展机会,实现发展成果共享,与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统一性。(2)利用“环境—努力”二元因素机会不平等理论分析内在机理发现,宅基地制度改革不仅直接改善制度环境、村庄环境等机会不平等,还间接促进农民生计转型,从而助推共同富裕。(3)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和农民生计转型,推动共同富裕。未来如何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宅基地改革中“三权分置”的实践经验,是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议题。

中国宅基地制度朝着地权不断细分、权能结构调整的方向演变,因此对宅基地问题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土地产权理论基础上。土地产权的本质是在与土地相关的活动中,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行为关系规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束(张勇,2020)。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和核心的宅基地制度变迁始终与城乡发展战略、农民诉求相互呼应,经历了从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两权分离”到显化宅基地资产功能的“三权分置”阶段。“两权分离”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通过管制宅基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产权集合中的部分子产权,实现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社会稳定。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发展环境、农民诉求发生变化,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以及难以实现住房财产权等现实难题日益凸显(张勇,2020)。“两权分离”制度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环境,不能产生新制度的潜在效益,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沿袭产权细分、放松产权管制的改革思路,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权利细分,旨在通过使用权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而新派生的资格权则保留在农民手中以维持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属性。由此,宅基地“三权分置”明晰产权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在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允许使用权流转,保障了农民财产权益和居住权能(罗必良,2021),同时以土地激活农村农业资源要素市场,为城乡社会发展创造活力,助力实现乡村经济发展、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利益公平分配、精神富裕(鲍海君等,2022;王俊龙等,2022)。这是基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等社会矛盾的制度创新,更是回应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城乡要素流动日益活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带来的宅基地居住功能弱化,农民宅基地财产功能诉求强烈的结果。虽然有观点认为,宅基地市场化改革可能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贺雪峰,2021),但不可否认,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宅基地流转与退出(Zhou等,2020;郭昱等,2023)、劳动力流动(Gu等,2020)、农民农村发展(曹守慧等,2022)等方面展现出一定的积极效应。

综述现有相关文献发现,宅基地作为城乡社会资源流动的重要载体,为实现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提供了机会空间。从产权视角出发,剖析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内涵及其对乡村多要素配置的影响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却集中评判分析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农村、农民某一特定方面的影响,进而得出指导未来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面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基于产权制度检视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机理与实现路径。因此,本文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抓手,尝试解构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并进一步探索可行的实现路径,进而为以宅基地制度改革支撑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有益参考,为未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做出整体性判断。

可能的创新在于如下三方面:其一,本文聚焦共同富裕目标,丰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其二,本文在Roemer“环境—努力”二元因素机会不平等理论框架下细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弥补现有研究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绩效的理论分析不深入的缺陷。其三,本文着重梳理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为进一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更为具体、直接的政策启发,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持久动力。

“三块地”改革是新发展阶段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但由于不同地类的功能属性存在差异,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具有独特性。对于农村承包地而言,承担着农业生产的主要功能,决定了农地制度改革更多指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竞争力,壮大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与共同富裕。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其具有商业价值创造和收益分配功能,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直接从经济层面助推共同富裕(吕丹等,2021)。而宅基地具备社会保障、财产保障、农业生产等功能。宅基地制度改革以社会保障功能为底线,旨在通过复垦为耕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流转等方式,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更多空间与经济源泉(胡厉芳等,2021),以此优化农民生产、生活、文化等方面。因此,对比其他两块地改革,宅基地是改革最复杂、最特殊、最敏感和最为滞后的一块地(胡新艳等,2019)。长期以来,“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流转范围与流转对象受限,形成农村资源要素向城市单向流动的困境,农村发展滞后限制了农民增收渠道的拓宽、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这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相悖,使得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共同富裕的重点在于精准识别低收入人口,难点在于促进农民增收(李实等,2023),决定了促进农村低收入群体增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房地产财富一直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庭增收的重要源泉。然而,宅基地“两权分离”制度下,宅基地转让范围受限,农民缺乏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导致虽然农民对宅基地财产化诉求日益强烈,但却无法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宅基地溢价收益,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增收(郭恩泽等,2022)。此外,由于低收入农民往往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发展乡村产业为低收入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拓宽其就业渠道,是减少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关键(李实等,2023)。在此过程中,乡村产业发展会增加宅基地的需求。例如,城市周边农村宅基地承接部分居住需求;偏远地区农村宅基地为旅游业发展、电商发展提供用地等(孙晓勇,2023)。尤其在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宅基地是最为可行的办法。但传统的宅基地产权管制情境下,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超标占用等低效使用现象严重、宅基地流转范围受限等问题,均制约着乡村产业发展,不利于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城乡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农村精神文化不富足也是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短板。一方面,由于农村公共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投资数额大、回收周期长、回报率低等特点导致资本逐利性的民间资本参与供给意愿较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以政府为主的困境,弱化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体效能(戈国莲等,2022)。尤其因宅基地产权的封闭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使用本集体内宅基地,阻碍了资本下乡,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更为欠缺(罗必良,2021)。与此同时,村集体成员免费申请宅基地导致宅基地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监管、基本布局混乱却无法重配等困境,造成规模化的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成本上升(冯淑怡等,2021)。因此,由宅基地制度带来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是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农村精神文化富裕依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以及农村文化的发展。对于前者而言,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潜移默化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融入农民的思维意识,使农民形成谋求致富、追求幸福的共识(胡志平,2022)。对于农村文化发展而言,吸引外出务工的农村精英、大学生、新乡贤等人才向农村流动,能带动现代城市文明向农村传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间文化与城市文明的相互融合,促进农民农村精神富裕(张广辉等,2023)。但宅基地的无效配置与产权封闭抑制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农村人才的流入。

因此,宅基地产权权利封闭下,宅基地超占超用、一户多宅、非法交易等问题难以有效管控,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错配、利用效率低,还造成农村发展滞后(张清勇等,2021),严重制约实现全体成员共同富裕。为破除该阻碍,让个体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过程,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亟需推动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基础和核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要义是调整不同权利主体的宅基地产权关系,让农民群体受益(乔陆印,2022),与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统一性。具体而言,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放松宅基地产权管制,赋予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住宅用地与房屋财产权,在保障居住的基本功能基础上,充分挖掘凸显宅基地的财产与资产增值、生产等功能(张勇等,2023),不仅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还通过优化宅基地配置效率,吸引城市优质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降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成本、丰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以及改善农村文化发展。也就是说,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宽宅基地产权市场交易主体与范围,使得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获得房地产财富的权利,以此增加农村居民增收、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的机会,助力实现农民物质富足与精神满足,城乡发展成果共享。

共同富裕内涵丰富,其核心内容涵盖了收入、公共服务以及精神文化等方面。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矛盾突出,因此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享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升农民精神文化水平成为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环境—努力”二元因素机会不平等理论框架下,存在两种导致收入不平等的因素,一是不受主体控制的家庭环境、社会制度等外在“环境”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平等;二是由工作时间、职业选择等个体行为因素导致的努力不平等(Roemer, 1993)。通常而言,那些由不合理的外生因素导致的不平等更应受到重视。但这部分因素不仅是造成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精神文化发展不均的结果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例如,国家严格管控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权利,不仅阻碍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而且使得农村发展滞后,农民较难享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精神文化。因此,本文将二元因素机会不平等理论的应用从收入层面扩展到公共服务与精神文化的结果层面,认为那些不受主体控制的外生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平等不仅导致收入不平等,而且带来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以及精神文化发展不均。

基于此,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细分产权和放松产权管制,允许农民将其产权清晰的合法宅基地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以充分发挥宅基地资产价值、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兼顾了宅基地的财产和保障属性,现有理论探索中的法定租赁权、地上权的流转路径以及在实践探索中产生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宅基地整理和指标交易模式、地票流转模式等,均是为凸显宅基地资产价值,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多权能,实现使用权转让所作的努力(董新辉,2019),由此使农民拥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处置宅基地及房屋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并且以市场化交易实现宅基地资源优化配置,为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提供建设用地,同时吸引外来人才、资本等优质资源流入乡村,为农村多维发展提供驱动力,进而直接改善制度、村庄环境等不合理的机会不平等,促进农民增收、享受高质量公共服务和精神文化富裕。此外,宅基地制度改革还通过改善家庭资本积累间接促进农民生计转型,消除制约农民增收、享受更好公共服务与精神文化生活的家庭环境约束带来的机会不平等。

首先,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直接改善不合理的机会不平等助推共同富裕。一方面,从产权视角出发,无论是遵循巴泽尔的分析思路,即产权制度清晰能够缓解对稀缺资源的竞争约束(顾岳汶等,2019),还是基于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即产权不清晰将带来高额的交易费用,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清晰合理的产权划分与配置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宅基地“三权分置”将使用权细分为资格权与使用权,同时放松使用权的国家管制,扩大了宅基地流转对象与流转范围,降低了宅基地市场交易成本。这将引入竞价机制,鼓励农民借助市场化交易手段,以合股经营、流转出租、付费使用、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方式活化宅基地使用权,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刘双良,2021)。例如实践中呈现的农民将农房入股合作社、向社会资本出租宅基地发展新产业、在“货币补偿+住房优惠”形式下退出宅基地、抵押宅基地获得贷款等形式,使得农民可以通过集体收益分配、租金、宅基地退出经济补偿、信贷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财产性收入,同时拓展获得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渠道,全面实现家庭增收,进而改善收入不平等。

另一方面,农村优质资源要素外流、产业单一等现象是造成公共服务不均等、农民精神文化匮乏、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又一重要外生因素。宅基地“三权分置”背景下,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的闲置土地资源可以为农村多元化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张勇等,2023),有助于改善公共服务不均现象。例如集体将收回的超标宅基地出让给小微企业发展养殖业、休闲农业等产业,增加集体收入,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农民将宅基地抵押贷款获得创业资金,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倒逼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升;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宅基地合理利用与统一规划,将合理改善农村土地利用空间,降低公共服务供给的用地成本。产业发展也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专业技术人才、科学技术等优质要素流入农村,在文化形态上形成传统与现代、城市与农村的碰撞与变革,进而重塑农村的文化环境,改善农民精神文化富裕程度。

其次,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改善家庭资本积累,促进农民生计转型,助推共同富裕。农民陷入传统单一的生计状态是农民增收、享受城镇高水平公共服务与提升精神文化的重要制约因素。打破生计资本不足的桎梏是促进实现生计转型的必要条件。生计资本是指农民拥有的资产、能力和收入的集合,包括自然资本、金融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DFID,1999)。宅基地作为稀缺的土地资源,具有巨大的资本与资产价值。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释放宅基地的经济价值,将有助于丰富农民的生计资本,进而对其生计策略产生影响(刘润秋等,2021)。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带动农村产业发展,能够拓展家庭增收渠道,包括宅基地租金收入、集体利益分红收入、到农村企业务工的工资性收入等,进而提高农民的金融资本水平和物质资本水平。其次,以宅基地市场交易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经营主体入驻,扩展农民与更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契约关系,有助于拓展农民的社会网络,增加社会资本。总之,宅基地制度改革将促使农民积累生计资本,进而激发农民创业择业潜力,由此破除长久以来,农民参与非农就业市场、农业机械化生产、城镇融入面临的能力低、资金少的困境。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将有助于其增加收入、享受城镇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精神文化,进而助推实现共同富裕。

从某种程度上说,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是适应乡村现代化转型的可行之举,更是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之举。面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这一长期、艰巨的任务,土地作为乡村最核心的要素,如何有效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助力共同富裕实现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聚焦共同富裕目标,从宅基地的功能属性出发,围绕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有效赋予和释放宅基地产权权能,推进城乡发展要素流动与公共服务均衡配置,寻求多层次、多目标的落实措施和助推共同富裕的可行路径,谋划实现共同富裕的系统性架构。

在推动“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导向和产权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确权是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宅基地市场化的前提和应然选择,有利于在产权主体明晰、权能完整的基础上充分显化宅基地经济价值(冯淑怡等,2021)。宅基地制度改革以确权为基础,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引导农民从主动提高其土地资源效益出发,积极参与、配合政府做好确权工作。通过不断明晰多方责任边界、界定权力主体、细化职责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进一步推进宅基地确权颁证,以解放和凸显宅基地财产属性,达到宅基地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动态平衡,为后续改革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巩固共同富裕的运行基础。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弥补了“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能够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有效途径。在此产权安排下,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别通过虚位权能实现、潜在价值显化、多元化流转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张广辉等,2021)。要稳固和明确集体所有权,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激活宅基地入市的动力、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队伍建设、村集体成员自主盘活宅基地、完善集体收益分配及监督机制等有效促进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在资格权方面,要以底线思维与动态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宅基地资格权。以设立全国统一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基本准则为底线,制定法律法规等严格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的相关配套措施改革等有效激活资格权的潜在价值。依据乡村差异性和发展分化特征,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如义乌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十分灵活,善于运用市场运作,偏向于财产性权利;余江资格权的实施则偏向于内部成员的身份性权利,是原住村民的福利资源;而湄潭资格权介于二者之间,在保障本地村民福利基础上向外来人口适度开放,以稳抓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林超等,2022)。在实践中需依据村庄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可以学习借鉴成功的宅基地管理案例和管理模式经验,采取符合现实需求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与行使方式,制定规范、合理的自治规则,使其真正服务于乡村发展。

最后,活化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宅基地适度流转机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合法进入市场流转,明确流转期限,规范流转秩序,强化和维护市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配置。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和评估标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合法流转和公平竞争。畅通使用权流转通道,逐步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曲颂等,2023)。如《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多种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后者流转后的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平台市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与此同时,避免“一刀切”的流转思路,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渠道流转,创新流转方式,以发展特色产业、提升农民抵押贷款能力等措施加强农民使用权流转,通过多主体参与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来实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如浙江象山县的“统一流转、招商引资”模式,由村集体与农民签订房屋集中流转协议并将使用权统一租赁、对外招商,从而发展乡村产业,获得房屋使用权人证的投资主体还可以此向银行贷款,最终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四川泸县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房屋,并将其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共建共享”模式,使农民和第三方分别获益。还可建立诸如流转咨询服务机构等为有意向参与流转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土地评估等支持和服务,提高流转效率,降低流转风险。

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抓手,建立多元、合理的增收和分配机制提高农户收入,优化农户收入结构,抑制收入不平等程度,可持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靠租金增加进而提高农户财产性收入是最基础的形式,现阶段应以转变农户生产生活方式为主要目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其财产性、经营性、工资性等各种收入增长。如义乌市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52.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1.96:1,推动了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刘润秋等,2021);南京市栖霞区外沙村4户农户以90.2万元总价流转了闲置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从而获得稳定的流转收益(1);浙江省象山县小百丈村于2018年获得不动产权证后,引进安可团队发展民宿产业,给出租农户直接带来租金收入11.28万元(2)

地方政府和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强村富民为目标,积极发挥主导和服务功能,在保障农户户有所居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盘活闲置宅基地,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复耕复垦,或为农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流转增收模式,让农民自行选择适宜的流转方式(乔陆印,2022),同时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充分的自由流动空间,给予农民更多保障途径,推进农户带着财产权进城,拓宽共同富裕财产增收渠道。另一方面着眼于发展乡村产业,现阶段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因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而难以落地成为了乡村产业振兴的痛点(乔陆印,2022)。探索和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效衔接,如“增减挂钩”政策可以实现建设用地指标的跨区域流转,缓解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源稀缺的困境(张勇,2023),为发展乡村产业提供土地资源。通过拓展宅基地使用功能,优化农村宅基地利用,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林津等,2021),也能够打通城乡经济循环梗阻,加快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收入的均衡化,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

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够撬动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入乡村,加快乡村生产方式现代化转型。宅基地制度改革后,村庄面貌焕然一新,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资源禀赋较好的乡村能够因地制宜发展度假休闲、民宿、农家乐等产业,推动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刘润秋等,2021),助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升,改善公共服务不均等。建立高质量产业项目库,结合当地自然文化、生态景观等资源,利用宅基地重点打造彰显地方特色和文化、具有带动效应和可持续性的优质产业。如滁州市南谯区井楠村探索了“农户退出置换+村集体收储+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深入挖掘其作为皖东茶叶发源地具有的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等多重功能和价值,把茶园观光、新茶采摘、民俗制茶、休闲品饮、民宿体验等文旅产业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多业态整合的生态乡村,实现了多元化增值,不仅为城乡居民增加了乡村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需求,也解决了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壮大了村集体经济(张勇等,2022)。

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宅基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相关媒介或平台向社会推广农村宅基地资源的盘活利用,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途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张勇等,2023)。结合村庄区位、资源禀赋条件及产业发展需求等开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休闲康养等产业活动,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双重属性,拓展宅基地功能,促进农村土地在人口、产业间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激活宅基地资产价值(张勇等,2022)。另一方面,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条件、人地矛盾等因素,满足居民对乡村高品质生活空间的需求,改善人居环境(陈美球等,2022)。吸引社会资本、专业人才、科学技术等优质要素回流,重塑农村文化环境,提升农民精神文化富裕程度。健全村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宅基地制度改革强化了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意识,并在对历史遗留的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及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归于集体支配(岳永兵,2021)、利用宅基地发展集体产业等过程中提高了村庄经济实力*(3),使村庄更具有凝聚力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重视公共事业的发展。培育乡贤能人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其带领集体开发利用宅基地资源、显现宅基地价值、提升集体公共服务水平的能力。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人翁精神,激发其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收益权,共同改善公共服务水平。

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激活宅基地资源是宅基地制度演进的必然路径,对农民增收、盘活土地资源,加速城镇化及城乡要素流动,助力乡村振兴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曾旭晖等,2019)。建立健全宅基地价值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现市场交易,以此推动农村房地产权流转,使农民从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获得稳定收益(李国正等,2020)。如义乌市通过宅基地有偿退出、超面积有偿使用和择位竞价等改革措施,增加了农户财产性收入(朱明芬,2018)。在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同时,结合地区特色发展其他富民乡村产业,加快农村三产融合,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上拓展提高其他收入的可能性,增加农户的生计资本积累,放活共同富裕制度内生动力(鲍海君,2022)。如浙江省象山县墩岙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吸引外出人才回流,采用三方合作模式投资民宿、观光、采摘等产业,带动了周边农户联动运营民宿客栈,并且发挥辐射效应,盘活水库、荒地、农田等闲置资源,推动传统农业向农旅融合发展,最终实现村集体和农民的生计转型并获得非农收入(4)

构建和完善统一的劳动力要素市场,提供惠农政策支持,为农户提供更多非农就业的机会,创造良好的进城环境。对农村居民开展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增强其劳动力转移能力,提高创业、择业能力。加大对非农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家庭工资性收入与创业收入的增长,注重建立可持续多元化生计体系,增强农户多元发展的能力(王晶等,2021)。完善宅基地抵押贷款机制,提高银行在宅基地抵押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政府可以联合第三方平台对宅基地进行价值评估,为宅基地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缓解农民信贷约束,激励并为更多农户进行创业活动提供物质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主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或返乡农民工,实现农民就近就业,为农民开辟新的收入渠道,改善家庭资本积累,促进农民生计转型,同时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罗明忠等,2022)。

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抓手,本文基于机会不平等理论系统解构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并探索了实践路径,结论如下:(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初衷与要义是调整不同权利主体的宅基地产权关系,以促进农民收益最大化,与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统一性。(2)作为城乡社会资源流动与分配的重要载体,宅基地为实现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细分产权和放松产权管制,使农民拥有平等的处置宅基地及房屋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在保障居住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凸显宅基地的资产、生产等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撬动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直接改善制度、村庄环境等机会不平等,促进农民增收、助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和农民精神文化富裕,实现物质富足与精神满足。此外,宅基地制度改革间接促进了农民生计转型,从而消除机会不平等,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3)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动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进行了探索分析,并尝试从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促进农民生计转型四个角度出发探索了合理的实践路径。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多元化实现形式,强化宅基地的财产价值。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实现方式及流转模式和范围等依然较窄,财产价值并未得到充分显现。虽然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但却主要集中在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针对抵押贷款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模式的探究较少。未来各地应因地制宜地深入探索实现宅基地财产性功能的多样化盘活机制,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发展权利与机会均等,以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撬动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农民生计转型,进而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第二,宅基地未来升值预期较高,改革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会有所变化,要警惕宅基地流转出现新的不平衡问题。政府可通过完善宅基地交易平台,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劳动力市场,推进户籍、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领域的联动改革等举措,降低宅基地流转带来的社会风险,切实关注农民生计问题,促进农村农民可持续发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最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宅基地功能不一,不同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审慎探讨和寻求符合自身特点的不同路径,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制定。要加强“三权分置”改革引领区对滞后区的经验指导,适度推进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在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要兼顾各地的实践特点,合理借鉴宅基地改革中“三权分置”的实践经验。

来源:爱农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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