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番禺区出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病例,上述病例均经蚊媒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个人和
“两热”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各单位、广大市民:
近期,番禺区出现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病例,上述病例均经蚊媒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个人和单位负有疫情报告、清理孳生地、公共场所防护以及配合工作人员落实防控措施等法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开展防控措施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现将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
2.单位或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配备防蚊设施或擅自停止使用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5.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给予警告、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6.拒不服从政府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开展的防控措施,阻碍防控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7.若违反防疫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因拒不执行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和单位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控义务,共同阻断疫情传播。
广州市公共卫生委员会
番禺区专责小组办公室
要彻底阻断蚊虫孳生,
关键在于清除积水、消除孳生地!
为此,
我们发起“1130灭蚊行动”,
号召全体居民立即行动起来,
从身边小事做起!
来源:广州番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