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22 09:06 1

摘要: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裁判要旨本案中,格兰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向顾祥先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相关书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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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格兰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向顾祥先调查取证,调取的内容系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相关书证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述证人证言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而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格兰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解读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4条的适用。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94条
明确“客观原因”包括: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依职权不能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格兰公司申请调取的证人证言不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且现有书证已足够证明案件事实,故驳回申请。

二、法院驳回申请的关键理由

证人证言的“可自行收集性”

证人证言通常属于当事人可通过自行联系证人、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获取的证据类型。

若格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证人拒绝作证、下落不明等客观障碍,法院有权认定其未满足“客观原因”标准。

现有证据的充分性

法院指出,相关书证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书证的证明力已足以支持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若待证事实已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法院可认定证明责任已完成。

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审查

法院需权衡证据调取的必要性与诉讼效率。若证人证言对案件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或可通过其他证据替代,法院可拒绝申请。

本案中,证人证言被认定为“非认定基本事实所需”,故缺乏调取必要性。

三、格兰公司申请再审的障碍

程序性要件缺失
格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自行收集证言(如证人拒绝配合、下落不明等),属于程序性瑕疵。

实体性要件不足
即使证人证言被调取,若其内容无法动摇现有书证形成的证据链条,则对案件结果无实质影响,法院可认定其“非必要证据”。

再审审查标准严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再审需满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等情形。本案中,格兰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

四、实务启示

申请调查取证的策略

当事人需充分举证证明“客观原因”的存在(如提交证人拒绝作证的书面材料、证明证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需明确说明拟调取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其不可替代性。

证据链条的构建

在诉讼中,应优先通过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减少对证人证言的依赖。

若需证人证言,应尽早申请证人出庭,避免程序延误。

再审申请的可行性评估

再审需以原审存在重大程序或实体错误为前提。若仅因证据调取申请被拒,而原审证据认定合法,再审申请难以成立。

结语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证据调取中的裁量权边界:在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同时,需兼顾司法效率与证据必要性。格兰公司的败诉提示,诉讼中需充分预判证据需求,及时、合规地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导致败诉风险。

来源:只因你太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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