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所有AI生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都要添加标识。
“内容疑似AI生成,请谨慎甄别!”日前,记者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发现,一条标题为“从高空俯瞰云海”的短视频,被平台在左下角用小字进行了标识。
9月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所有AI生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都要添加标识。
受访专家表示,《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可操作性层面迈出关键一步。《办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相衔接,构建了完整的AI合成内容治理体系。
《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发现,打开各大社交媒体,频繁刷到此类AI生成的视频。据媒体报道,目前,包括腾讯、抖音、快手、B站、DeepSeek等平台均对上述《办法》出台细化规则。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在受访时表示,AI合成技术应用丰富了现有的信息服务模式,但这些AI合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文化娱乐等领域,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治理难题。
“社会公众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难以有效辨识AI合成内容和人工编写的网络信息。AI换脸、AI换声等技术应用也引发诸多侵权纠纷,使得社会公众难以对AI技术应用产生足够的安全信任。”赵精武认为,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系统性地构建AI合成内容的标识规则体系,以“规范标识、责任明确、安全与发展并重”为核心思路,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信息生态体系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围绕标识义务履行、平台主体责任以及用户合理使用等环节对AI合成技术应用进行全面规范,凸显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治理水平已经步入全球领先阶段。
“这一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更体现出国家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坚守安全底线的法治智慧。”赵精武认为。
此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双轨标识制度。
《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具体落实了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要求,例如生成文本需在起始或末尾位置添加文字标识,音频类内容需插入语音提示,视频须在片头、片尾或播放界面周边设置显著标识。”赵精武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方被赋予“双重审核义务”——不仅需核验用户上传内容是否带有标识,还应对未标识或疑似AI合成内容添加风险提示,实现在生成、发布、扩散等各个环节有效阻断非法AI合成内容的传播。
《办法》的实施为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清晰的规范指引。赵精武认为,《办法》再配合《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等国家标准,其社会意义主要表现为促成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赵精武表示,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平台、用户等法律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某平台未依法对用户上传的AI合成视频进行隐式标识核验,导致未标识的伪造新闻广泛传播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该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罚款;若情节严重,例如多次违规或拒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可能面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的处罚。”赵精武介绍,在刑事责任方面,若行为人恶意删除、篡改AI合成内容标识,并利用未标识的虚假内容实施诈骗、诽谤等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诈骗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罪名。
另外,针对网友反映目前部分原创内容被误判为AI生成问题,赵精武建议,平台需增加申诉机制,允许用户对非AI生成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平台还需动态更新AI生成内容识别技术。
专家认为,《办法》的实施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进程中的关键制度创新,它通过标识义务的精细设计、平台责任的合理配置以及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为数字时代信息内容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唯有在创新与规范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方能真正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可持续地赋能社会进步。”赵精武表示。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