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游戏通过“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奖品,可以增加游戏的吸引力和娱乐性,但却具有很高的涉赌犯罪风险。作为网游的从业者,一定要知道如何规避相关的涉赌风险,很多游戏,就栽在这上面。
网络游戏通过“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奖品,可以增加游戏的吸引力和娱乐性,但却具有很高的涉赌犯罪风险。作为网游的从业者,一定要知道如何规避相关的涉赌风险,很多游戏,就栽在这上面。
一、“随机派发”游戏道具、奖品的本质。
随机派发游戏道具、奖品,纯粹是随机分配结果,不靠能力,全靠运气,是一种典型的射幸性质的活动,与赌博类似,为了避免网络游戏沦为“赌博”工具,相关规定禁止游戏设置随机派发、抽取方式分配游戏道具、奖品、虚拟币。
二、禁止“随机派发”、“随机抽取”分配游戏道具、奖品的规定。
1、2009 年 6 月 4 日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 20 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 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 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废止,仍有参考意义)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 ,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
三、“随机派发”、“抽签”分配游戏道具、奖品,构成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
1、违反规定的不一定构成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相关规定禁止游戏通过“随机派发”、“抽签”分配游戏道具、奖品,如果违反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2、涉赌的认定标准。
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之间的区别本来较为明显,但随着部分网络游戏推出随机抽取、派发游戏道具这种经营模式之后,网络游戏和网络赌博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总结相关规定和案例,涉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玩家必须投入金钱(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才能获得“随机派发”“抽签”参与资格。
第二、玩家获得游戏道具、奖品纯粹是靠运气。
第三、游戏提供道具、奖品的变现和兑换实物服务。玩家所获取的游戏道具、奖品可以换成货币或者实物,间接实现了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的兑换。
如果大量玩家参与游戏的目的是获取随机派发的游戏道具、奖品,通过随机派发游戏道具、奖品这种偶发事件来得到金钱利益,是一种射幸合同,本质上一种赌博。
如果游戏网站的经营者通过控制游戏道具派发比例、或者通过回收差价来获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抽头,就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风险。
四、抽签、随机派发游戏道具、奖品的行为如何规避涉赌风险。
作为网络游戏运营者,要要防止被误伤。
1、参与资格不能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为前提。例如,有些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看广告、做任务、在线时长等获得游戏币,使用这些游戏币投入游戏、获得参与资格。
要注意:一类道具也不能作为参与资格。
一类道具是指:能直接兑换其他虚拟道具或者服务的道具。
总结如下:
①法定货币不能作为参与资格;
②虚拟货币不能作为参与资格;
③能够通过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获得且能够兑换“二类道具”的“一类道具”不能作为参与资格。
关于法定货币、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可以参照总结:
2、规避淡化“随机性”“概率性”。
如果玩家获取游戏道具、奖品,全靠运气,是游戏系统随机分配的结果,则这种分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射幸性活动,容易被评价为赌博活动。
但是,如果这里面还有技术、经验、个人能力、在线时长等因素,则这种分配行为,就不是纯粹的射幸性活动,不是赌博活动。
很多游戏会设置一定的游戏流程和环节,掩饰其随机分配输赢结果的本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相关风险。
3、限制用户参与概率玩法的机会。
为防止用户赌博成瘾,网络游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用户参与概率玩法的可能性。
2007 年 1 月 25 日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 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 3 条明确要求,“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 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2020 年 11 月 12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 的通知》第 6 条规定:“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然而,这些文件都没有就用户参与概率游戏的押注(或打赏)金额以及参与次数提出具体的限定标准,导致司法机关和游戏运营商难以确定赌博犯罪的成立界限。
例如,限制用户在24 小时内参 与概率游戏不得超过 120次,投入虚拟积分的价值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行不行,是不是偏高,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和缺陷。
如果限制次数和金额过高,实际上,无法起到限制用户参与概率游戏、防止用户形成赌博瘾癖的效果。
我建议,对于用玩家参与概率游戏的投注金额限制,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规定。
由于各省公安机关执行的标准并不相同,具体点击链接查看:各地《治安处罚》中“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
网络游戏在设置概率游戏的投注金额限度时,可以根据ip 地址等信息确定用户所在地区,并参照该地区认定“赌资 较大”的标准限制用户每日的投注(或打赏)限额。
只要游戏允许用户投入概率游戏的金额没有超过当地“赌资较大”的限度,用户参与概率游戏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违法性,自然更不应当被认定为刑 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与此相应,网络游戏也就不可能构成赌博犯罪。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废止,仍有参考意义)的规定:
①网络游戏公司需要承担“随机抽取”玩法的相关公示责任。
②网络游戏公司对“随机抽取”玩法的真实性负责。
③网络游戏公司需要提供获取“随机抽取”玩法所提供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其他获得方式。
网络游戏中设置“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等玩法,要注意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控,张洪强律师总结的以上内容,供借鉴参考。
网络游戏涉赌博研究(一):游戏币、积分、道具的转让、交易、兑换行为的合规问题
网络游戏涉赌博(二)“抽签”“、随机派发”、“随机抽取”分配游戏道具的涉赌风险。
网络游戏涉赌博(三)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网络游戏涉赌博(四):从特征上区分概率性游戏与网络赌博。
网络游戏涉赌博(五)网络游戏涉赌的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游戏涉赌(六)......
网络游戏涉赌(七)......
作者:张洪强律师。
来源:承认吧吾即时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