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佛山市某公司起诉某直播公司的三名股东,请求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但未出资范围内,对某直播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佛山市某公司起诉某直播公司的三名股东,请求三被告分别在其认缴但未出资范围内,对某直播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佛山市某公司依法享有对第三人某直播公司的债权,佛山市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询,某直播公司股东曾某、詹某、杨某实际缴纳出资均为0元,均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市某公司将三名股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佛山市某公司对某直播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直播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曾某、詹某、杨某均未实缴认缴的资金,且三被告成为股东的时间均在涉案债务产生之前。在认缴制下,被告曾某、詹某、杨某在股权发生转让后作为某直播公司股东在认缴期限内虽对于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某直播公司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其认缴的出资应加速到期,遂依法判决曾某、詹某、杨某分别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某直播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官提醒: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公司法确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绝非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认缴出资将依法“加速到期”。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在认缴未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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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