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5 | 美国SEP许可格局以及ITC和地区法院的最新发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25 13:08 2

摘要: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2025年3月7日, 美国斐锐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合伙人&首席代表Ryan McCarthy为本次大会带来“美国SEP许可格局以及ITC和地区法院的最新发展”的相关观点分享。

一、SEP背景知识简介

(一)何为“标准”?

“SEP”即“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的简称,指标准必要专利。“标准” 准提供了一整套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使得不同的组件可以借助共通的技术语言,实现互操作。例如:

电动汽车充电技术中的组合充电系统 (CCS)/SAE J1772和北美充电标准 (NACS)/SAE J3400;无线通信技术中的蓝牙和3G/4G/5G 蜂窝网络技术;信息压缩技术中的图像压缩(JPEG、PNG、GIF)、音频压缩(MP3、AAC)和视频压缩(MPEG、HEVC、VVC、AV1)。

互联网、电信、汽车等行业对标准的依赖程度很高。现代社会是通过技术实现互联互通的,而标准是这一局面得以形成的基石。

(二) 何为“标准制定组织(SSO)”?

为了制定标准,行业内会成立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SO),负责制定和发布标准。这是由行业利益相关者自发组成的,其成员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实施该SSO所代表行业的相关标准。著名的SSO包括: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 (IEEE) ;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其前身为“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国际电信联盟 (ITU)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 (ETSI)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L)。

以国际机动车工程师学会SA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为例,该SSO致力于CCS(Combined Charging System,组合充电系统标准)和NACS(North American Charging Standard,北美充电标准)的标准化,负责的三大标准领域为航空航天、地面车辆和系统管理。仅“地面车辆”这一个领域就有 1,900 项标准,这些标准由 240 个不同的委员会制定。

(三) 何为“专利”?

而“专利” 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专利由政府授予,其向专利权人赋予排他性的权利,允许专利权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所涉发明。

但专利不授予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例如,他人可能拥有与专利发明的某一方面重叠的其他专利,此时需获得交叉许可。再例如,发明可能涉及非法使用(如危险装置)或非法销售(如未经批准的药物)的情况。

作为专利持有人,如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侵犯自身的专利,通常可寻求法律救济,可以索要合理的专利权使用费或利润损失,即“损害赔偿金”。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侵权方制造/使用/销售自身的专利发明。反面来看,当行为有侵权的可能时,行为人可以通过取得相关专利的许可、寻求替代实施方式(例如采用规避设计以绕过专利)等方式避免承担责任。

(四) 何为“标准必要专利(SEP)”?

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相关标准一致(即实施标准必然会侵害专利权),该专利即属于SEP,因此这样的专利对于其他技术要符合标准要求而言是必要的。保护 SEP 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IP) 与促进标准化技术的广泛实施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关系,因为专利的宗旨是实现排他性,即阻止他人使用相关技术。但标准则具有包容性,即吸纳他人共同实施相关技术。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许多标准制定组织 (SSO) 均要求其成员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 条款授予SEP许可。之所以提出FRAND要求,是为了在以下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1.因其专利技术被他人实施而向 SEP所有人作出补偿;

2.确保向 SEP 所有人作出的补偿不会打击他人取得许可并实施标准的意愿。

但是,对于如何按照 FRAND 条款授予许可,SSO 通常不会提供具体的指导,而是应由各方自行就此进行谈判。

可以通过类比方法来理解SEP的重要性。当你需要达到某个地点,你可以走需要收费的路线,也可以为了规避收费而选择另一条不需要收费的录像。同理,如果一项专利不属于SEP专利,即使您拥有某项特定技术的专利,其他公司仍可能使用替代技术来绕过您的专利,即“规避设计”。

但如果一项专利属于SEP专利,即该技术已被纳入标准,而且权利人拥有该技术的专利 (SEP),那么其他公司在实施相关标准时就无法绕过该权利人的专利。就像要到达某个地点,只有一条需要收费的路。

(五) 制定标准的流程如何?

一项标准的制定通常经理8个步骤,项目启动、召开会议、草拟文件、草案定稿、表决流程、公布、应用和反馈。

资料来源:国际机动车工程师学会,https://www.sae.org/standards/development

二、美国SEP诉讼的最新发展

(一) 禁诉令的发展

ASI(Anti-Suit Injunction,禁诉令)是对某一当事方具有属人管辖权的法院所签发的命令,该命令禁止该当事方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已提起的诉讼。ASI可针对单独诉讼或先前已提起的诉讼提出。

对于ASI的考量标准,不得不提及“In re Unterweser Reederei, Gmbh案”。[1]今天美国法院在批准ASI时,首先考虑两案的当事方和所涉问题是否相同,以及对拟被禁止的诉讼而言,第一个诉讼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决定性作用。其次要考虑是否适用 “Unterweser案”四要素中的至少一项,即拟被禁止的外国诉讼是否:

1.阻挠禁令签发法院的政策;

2.属于无理缠诉或具有压迫性;

3.威胁禁令签发法院的对物或准对物管辖权;或者

4.损害或侵犯其他衡平原则。

最后考虑ASI对司法礼让的影响是否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在美国北卡罗莱纳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E.D.N.C.)审理阶段,[2]联想申请了一项ASI,要求禁止爱立信执行在巴西和哥伦比亚获得的禁令。联想的 ASI 申请被驳回,理由是美国北卡罗莱纳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E.D.N.C.) 所审理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国外的争议问题。因此联想提出上诉。

到联邦巡回法庭上,联邦巡回法庭撤销了上述原地区法院对联想ASI申请的驳回裁定,并发回原法院进一步审理。其实专利诉讼难的两大审理要点在于,一是专利是否必要,二是专利权利人是否履行了FRAND义务。因此,联邦巡回法院认定的“关键争议”在于,原地区法院所审理诉讼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哥伦比亚和巴西的诉讼有决定性作用。联邦巡回法庭认同联想的主张,即认定原地区法院在诉讼中要求就爱立信是否依照自身的FRAND义务进行了真诚谈判做出裁定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此原裁定并未充分就权利人是否履行了FRAND义务、是否做出了清晰的SEP的FRAND许可声明作非常清晰的诠释。当然,该案件发回重审后,下级法院尚未出具任何决定。

另外,2025年2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做出了一个裁判,即认为联想事实上有权获得临时许可,爱立信寻求在全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的禁令违反了FRAND义务。在此判决之后,美国地区法院的重审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爱立信在美国地区法院的认定中是否违反了善意的FRAND义务,值得我们期待。

(二) 反禁诉令

反禁诉令,即AASI(Anti-Anti-Suit Injunction),是防止当事方试图执行ASI的一种手段。虽然在裁定是否签发 AASI(有时也称为“反干扰禁令”)时并无标准可依,但某些法院认为Unterweser 案的ASI四要素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是否阻挠签发法院的政策;

2.是否属于无理缠诉或具有压迫性(即外国诉讼造成不公平的艰难;外国诉讼造成阻挠或延迟;重复诉讼);

3.是否符合两家法院之间的司法礼让;

4.是否损害或侵犯衡平原则。

“爱立信诉三星电子案”中,[3]当事人之间的SEP交叉许可谈判破裂,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许可费纠纷。2020年12月7日三星请求武汉中院就爱立信的4G/5G SEP作出FRAND许可裁定,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向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指控三星违反其FRAND义务。而三星于2020年12月21日向武汉中院提出了ASI 申请,该ASI 禁止爱立信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禁令救济(或请求确定许可条款),武汉中院于2020年12月25日批准了该申请。爱立信于2020年12月28日又向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获得一项单方面临时限制令(TRO),以防止三星在法院作出初步禁令 (PI) 裁定之前妨碍或限制爱立信在美国主张其专利权。法院批准了TRO申请,并在更严格条件的基础上批准了AASI 申请。

另外,有关是否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处理 SEP主张一事,目前尚无明确的声明或裁定予以反对。从实践来看:

2013年:奥巴马政府否决了ITC针对三星颁发的排除令(调查编码:337-TA-794),理由是该排除令涉及SEP,因此与公共政策不符;2019年:特朗普政府所发布的政策声明指出,ITC的禁令救济对SEP持有人“同样适用”;2022年:拜登政府撤回了特朗普政府的政策声明,但并未用明确禁止SEP禁令救济的政策取而代之;202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主席Lina Khan和FTC委员Rebecca Slaughter对ITC受理SEP主张一事表示担忧,其理由之一是,它可能被用于“对现有的潜在被许可方施加影响力”(调查编码:337-TA-1240);2025年:猜测可能会恢复2019年的政策声明。

近年由美国斐锐律师事务所参与的、ITC受理的著名SEP主张案件如下:

Ericsson v. Apple, 调查编码:337-TA-952 (2015);Samsung v. Ericsson, 调查编码:337-TA-1247 (2021);Ericsson v. Apple, 调查编码:337-TA-1299 (2022);InterDigital v. Lenovo, 调查编码:337-TA-1373 (2023);Ericsson v. Lenovo, 调查编码:337-TA-1375 (2023);Lenovo v. Ericsson, 调查编码:337-TA-1388 (2023)。

ITC受理的与专利相关的调查就是以337开头的调查,调查内容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果存在侵权状况,ITC可能会发布排除令阻止产品的进口,但无法发布损害赔偿的命令。SEP持有人被要求在许可中明确有FRAND义务条款,常规专利没有这样的要求,那么受SEP约束的产品被禁止进口时就体现出一种紧张关系,因为这些产品本身应该被授权的,只涉及到是否有明确的FRAND许可条款、同意这些产品获得许可的问题,但产品仍然可能因为可能存在其他专利侵权被禁止进口,因此会出现许多被337调查的案例。

举例如2023年的“Ericsson v. Lenovo案”,有关于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案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OUII) 初步庭审后声明如下:“……[如]发现有违反第 337 条的情形,本办公室全体人员建议……将有限排除令作为适当的救济措施……”OUII的声明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备一定的影响力。2024年12月,行政法官颁布了初步裁定,认定案件存在违反第337条的行为。有趣的是之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一个类似的案件中,法院做出了一个拒绝联想关于短期许可证声明的请求的决定,揭示了SEP不一定就与排除令不相容。那么“Ericsson v. Lenovo案”后续的走向还有待观察。

三、SEP 许可未来的思考

数据来源:ETSI IPR 线上数据库 (https://ipr.etsi.org/SearchIPRD.aspx) Landscape Study of Potentially Essential Patents Disclosed to ETSI, Bekkers et al. (2020)

在过去几年中,SEP申请、SEP持有人的数量、不同国家的数量和专利池数量方面都显著增加。同时,成功获得许可的挑战也日益增加,包括更多的SEP导致了越来越多的SEP持有人之间的竞争,许可谈判的复杂性增加,以及全球性的转变需要新的全球性许可策略。

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1.提高SEP申请质量,确保专利确实是标准且必要的;

2.明确适用标准的重要性;

3.多元化SEP组合,以避免产生专利是否确实是标准且必要的争议;

4.SEP持有人必须建立透明的许可计划,这对专利池和双边许可中的个人专利权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应对国别增加的问题:

1.制定全球申请策略;

2.指定全球许可策略。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案件编号:428 F.2d 888, 890 (5th Cir.1970)。

【2】案件编号:5:23-cv-00569 (E.D.N.C.)。

【3】 案件编号:2:20-CV-00380 (E.D.Tex. Jan. 11, 2021)。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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