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鄂尔多斯市中院在执行祁某某申请执行靳某、杨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靳某、杨某某家中进行调查时,发现二人住着别墅,门口停着豪车。执行干警明确向其告知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靳某、杨某某表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在法院干警将要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院执行干警在依法开展涉民生专项行动时遭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法,经现场多次警告无效后,执行110干警依法对涉事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中院在执行祁某某申请执行靳某、杨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靳某、杨某某家中进行调查时,发现二人住着别墅,门口停着豪车。执行干警明确向其告知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靳某、杨某某表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在法院干警将要对二人采取拘传措施时,杨某某不仅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法,严重妨碍司法工作。面对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执行110干警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拘留十五日,此时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突出特征,配合执行是公民法定义务,暴力拒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靳某、杨某某均在被拘留期间主动联系家属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