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19日,由江西省新余市警方侦查的“追踪‘黑骨藤长寿茶’”网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今日说法》栏目播出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例如,2012年相关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为何仍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若要了解其中的“奥秘”,还需从警方所接到的
2025年8月19日,由江西省新余市警方侦查的“追踪‘黑骨藤长寿茶’”网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今日说法》栏目播出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例如,2012年相关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前为何仍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若要了解其中的“奥秘”,还需从警方所接到的报案谈起。
今日法律重述:营业执照与渎职
现年73岁的陈大爷,居住在江西省新余市的农村地区。从外观上看,陈大爷身体较为康健,但实际上,近年来他一直饱受痛风病的困扰。每当痛风急性发作时,陈大爷都需要家人将其送往村卫生所进行治疗。然而,每次前往卫生所就诊所产生的费用,对于经济本就窘迫的他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沉重的负担。
2023年6月,于外地工作的儿子带来一则喜讯,称网上所售的黑骨藤长寿茶可治疗痛风、缓解疼痛。陈大爷抱着尝试的心态,让儿子购置了一些黑骨藤长寿茶试用。产品介绍显示,黑骨藤长寿茶由黑骨藤、青风藤、追风藤配制而成。陈老先生对这些成分缺乏了解,然而在尝试服用了几包之后,未曾料到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然而,一段时间过后,陈大爷身体出现了新的状况,时常莫名感到胃痛。家人起初推测是其他原因所致,经过几番观察后发现,只要停止服用这款茶,胃痛症状便会消失。陈大爷及其家人隐约察觉到儿子自网络购得的黑骨藤长寿茶可能存在问题,遂安排家人与线上店铺取得联系。
店铺客服对产品存在问题的说法予以否认,并表示老人身体出现不适或许是其自身身体状况所致。此般说辞非但未能消除陈家人的疑虑,反倒使他们更加坚信这款茶存在问题。于是,这一家人携带这款茶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
食品药品与民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新余警方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将该款黑骨藤长寿茶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黑骨藤长寿茶中非法添加了双氯芬酸钠这一物质。另一方面,对包装上的食品批号、生产地址等信息展开核查,核查结果表明,神秘网店的经营地址虚虚实实,仅显示一个昵称为“失望”的名称和头像。
新余市警方依据鉴定结果正式立案,进入了侦查的关键阶段。侦查人员首先从该网店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此网店的注册登记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该网店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磊,25岁,籍贯为江西吉安,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江西新余,两地相距约五六百公里。
侦查人员调取该网店的银行流水后发现,该公司每月仅向周磊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更多资金则转至名为林勇的个人账户。基于此情况,侦查人员判定,法定代表人周磊应为领取固定薪资的受雇人员,林勇才是幕后的实际经营者。
2024年3月14日,新余警方协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网店的发货现场开展突击检查,虽未查获实物,但从电脑中提取到了销售记录。相关信息表明,陈大爷儿子等人所购买的黑骨藤长寿茶均由该网店发出。随后,新余警方对林勇实施了抓捕行动。
据林勇交代,他所出售的黑骨藤长寿茶货源都来自广西的一家店铺。通过追查,广西那家店铺的负责人是梁志远,2024年5月新余警方远赴广西将梁志远抓捕归案,并从库房里搜查出20多个鼓鼓囊囊的绿色编织袋,里面装的正是警方追查的黑骨藤长寿茶。
据林勇供认,其出售的黑骨藤长寿茶货源均来自广西的一家店铺。经调查追踪,广西该店铺的负责人为梁志远。2024年5月,新余警方专程前往广西,将梁志远捉拿归案,并在其库房内查获20余个装满物品的绿色编织袋,袋内所装之物正是警方追查的黑骨藤长寿茶。
据梁志远供述,这些长寿茶并非其本人生产,他仅是昵称为“失望”的代理商。侦查人员随即对梁志远与“失望”之间的快递单进行了分析,发现寄件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信息。虽然快递单上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但该快递确系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的一个快递点寄出。
依据此线索,新余警方派遣人员前往广西马山,在当地警方的协同配合下,寻获了那家快递站。经一段时间蹲守侦查发现,每日上午9点多,均会有一辆银色厢式货车抵达该快递站,邮寄大量绿色包裹。经查询得知,该银色厢式货车的司机名为覃军,那么,他是否就是警方正在搜寻的“失望”呢?
2024年7月,新余警方决定对覃军实施抓捕行动。在其自建的活动板房内,侦查员发现了大量绿色编织袋,袋中装有包装完好的黑骨藤长寿茶。与此同时,在房间角落的金属桶里,存有他们非法添加的西药——双氯芬酸钠。
最终,新余警方在该生产窝点内,总计查获黑骨藤长寿茶成品及半成品300万袋、原材料10吨、包装材料5万余个以及生产设备6套。在大量证据面前,覃军供认了其参与生产销售黑骨藤长寿茶的事实。不过,他并非主谋,主谋是其女婿——杨平。
现年42岁的杨平,供认了其非法生产并销售黑骨藤长寿茶的事实。他曾与他人合伙从事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活动。自2012年其合伙人被捕后,杨平开始独自进行黑骨藤长寿茶的生产与销售。
在查明该犯罪网络后,新余警方另行派遣多个抓捕小组,分别赶赴广东东莞、珠海、佛山等地,对涉案的多名代理商与经销商实施抓捕行动。最终,以杨平为首的这一犯罪链条被新余警方彻底铲除,共计3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
目前包括杨平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人或许追问,非法生产、销售“黑骨藤长寿茶”为何难以取缔?例如,就犯罪嫌疑人杨平而言,自2012年起或许未曾停止过生产。就本案进行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医疗制度设计上缺陷,或者错误理解,大部分人无法享有“公费”医疗待遇,例如,陈大爷若住院治疗,其费用可予以报销;若仅看门诊而未住院,相关费用则需自行承担。
针对上述现象,国家和社会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的具体含义展开讨论;若不如此,公民免费医疗或许将永无实现之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必要情况下,政府针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基于此规定,2015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属于例外情形。
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进行分析,该规定或许存在一定缺陷。如:“黑骨藤长寿茶”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反而依照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生产、销售“黑骨藤长寿茶”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法条竞合条款。倘若适用法条竞合条款,若销售“黑骨藤长寿茶”的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其法定刑罚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上述情形,多数人或可得出如下结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定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性,以防范他人利用法律漏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一情况被不少人所利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
再一方面,“黑骨藤长寿茶”等物质得以在市场销售,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多数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存在错误理解。例如,多数人与不具备市场主体资质的人进行交易,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针对上述现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规定,例如:根据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情况除外,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别法人。“无需办理登记”,系指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其登记部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有人或许追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是否可禁止“黑骨藤长寿茶”的生产与销售?答案或为肯定。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若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市场主体悬挂或者出示营业执照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例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之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需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要求,将营业执照放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登记机关应责令其改正;若市场主体拒不改正,则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网络店铺市场主体数量呈增长态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若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标识,登记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予以处罚。
有人或许会进一步追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二者之中何者对于营业执照的规定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本法并未规定罚款的前置条件;就此意义而言,本法对营业执照的管理更为严格。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提高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罚款力度。例如,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针对上述行为,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数人通过网络检索不难发现,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均对刑事责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
然而,不能仅凭此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构成犯罪。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许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若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数人依据此规定能够得出如下结论,即办理一两起渎职案件或解决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至于未予追究的原因,《今日说法》栏目后续播出的节目或可提供解释,例如“谁泄露了我的信息”这类事件通常会追究一般人的刑事责任。
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今日法律重述》致力于对案情的具体描述,与《今日说法》节目内容保持一致。在后续节目安排中,或将深入分析“谁泄露了我的信息”这一问题,或涉及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相关事宜。感谢大家持续关注。
鉴于观察角度的差异,评价内容可能存在细微差别,甚至出现对立。若上述结论存在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或公开批评与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