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绘画创作领域,“画风借鉴”与“抄袭”的边界常引发争议,而当争议搬至公共网络平台,未经权威认定的公开质疑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柳州一起画师微博质疑“抄袭”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便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司法参照——资深画师柳如婵因在微博公开指控00后画师徐微舟“抄袭”,最
法院:未获得权威认定,质疑者通过网络发布“被抄袭”信息不当
在绘画创作领域,“画风借鉴”与“抄袭”的边界常引发争议,而当争议搬至公共网络平台,未经权威认定的公开质疑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柳州一起画师微博质疑“抄袭”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便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司法参照——资深画师柳如婵因在微博公开指控00后画师徐微舟“抄袭”,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
资深画师微博指责“擦边”
被指责者私信致歉辩解
这场纠纷的双方均为00后年轻人:徐微舟常住柳州,习惯在微博分享个人绘画作品;柳如婵则已是业内资深画师,拥有一定行业影响力。2022年3月22日,柳如婵在微博发布一条带有强烈指控意味的内容,“今天来教大家抄袭图怎么合理搞‘擦边’(可引申为规则边缘试探行为)”,并直接@徐微舟的微博账号。
该微博附带九宫格形式对比图,图中用加大加粗字体标注“抄选材+抄构图+抄脸+抄刻画+抄后期处理,甚至连整活都抄”“克隆羊”“动作要抄,分镜要抄”“擦边一张图是借鉴,抄画风两年算什么呢”等表述,几乎直接将徐微舟的作品定性为“抄袭”。徐微舟当天便通过私信联系柳如婵:一方面表达歉意,承认曾“模仿学习”过其绘画作品;另一方面也对部分未被认定为“抄袭”的图片进行辩解,并承诺会删除柳如婵指出的“擦边”作品,希望妥善解决争议。
次日,徐微舟发表微博公开回应,配图解释自身创作来源、画法演变过程及参考素材等。同日,柳如婵也更新微博,称“我的重点和结论的确是模仿和擦边,使用抄袭一词是气头上语言不严谨,为此致歉。”同时表示“正在沟通,等待对方的答复”并呼吁不要辱骂任何人。看似有意缓和事态。
但是,争议并未就此平息。
3月24日,徐微舟发布“最后一次回应”的微博,配文“肚子里的粉是一两还是二两大家都已经看干净了,再问也没有了”,并再次@柳如婵。其配图明确不认同“2019年大量模仿柳如婵”的说法,进一步补充创作过程细节以自证。
3月25日,柳如婵对徐微舟的辩解进行反驳,在微博中标注“明显的、持续3年的、亦步亦趋的跟随性‘学习’行为”“长达3年的灵感思路模仿的冰山一角”“类似的分尸式拼凑和作画逻辑,创意的直接挪用比比皆是”等内容,仍暗示徐微舟的创作存在不当借鉴。
舆论扩散引发网络辱骂
画师公证证据发律师函
随着双方在微博反复拉锯,事件迅速突破微博平台,扩散至知乎等多个网络社区,引发大量网友关注。4月1日,徐微舟为固定证据,向公证处申请对柳如婵相关微博进行保全公证。
截至证据保全公证时,柳如婵重新编辑后发布的涉事微博被转发2398次、评论1678条、点赞5.7万次。评论区及扩散平台中,出现“这不就是明摆着的克隆人吗”“抄袭有理吗”“学设计的人都很明白这种暗暗抄袭的感觉真的很难受”等负面言论,还有网友向徐微舟发送一些言语低俗的辱骂信息,对其造成直接困扰。
为制止侵权行为,4月2日,徐微舟在微博发布律师函,要求柳如婵及其他参与传播负面信息的网络用户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
在协商无果后,徐微舟以柳如婵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柳如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微博上发布道歉信消除影响,持续发布时间不少于15天;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承担公证费588元。
“事发后,我第一时间联系柳如婵,多次表达歉意,示明创作来源,发表澄清微博,希望妥善解决。但柳如婵置之不理,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抄袭,利用其影响力发布不实信息和煽动言论,持续恶意将事态扩大,致使我遭受众多不明真相网友的无端指责辱骂,侵犯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徐微舟称,她在微博发布作品是长期创作积累的结果,最高单条微博浏览量接近百万,有大量点赞、评论、转发,不存在利用柳如婵影响力炒作的情况。
柳如婵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我陆续收到我的作品被徐微舟模仿的提醒,为维护自身权益,我将争议作品如实对照,由旁观者对作品相似雷同处进行自由判断,没有对相关作者已经承认的模仿做抄袭认定。这是我对争议作品质疑讨论的自由,没有捏造篡改,不构成诽谤,不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件事后她反而涨粉了,是获益而非受损。她对我发起责难,试图利用公众资源、司法资源及我在业内的影响力,对她自身名誉进行炒作。”
未以恰当方式主张权利
被判在微博上发道歉信
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微舟享有对其微博账号的网络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柳如婵辩解其并未将徐微舟的行为定义为抄袭,但其微博的配图中多次以加大加粗字体标注“抄选材+抄构图+抄脸+抄刻画+抄后期处理,甚至连整活都抄”等。虽然柳如婵2022年3月23日发表微博针对使用“抄袭”一词致歉,但其于2022年3月25日将前述微博内容重新编辑时仍以文字标注“这只是长达3年的灵感思路模仿的冰山一角”“错误的作画逻辑暴露照葫芦画瓢的本质”等表述。按照一般公众的阅读习惯和直观理解,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徐微舟抄袭其作品,必然导致对徐微舟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认为,柳如婵若认为自身著作权被侵犯,可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并由司法机关等权威机构对“是否构成抄袭”进行认定。但柳如婵未通过诉讼等恰当方式主张权利,未获得权威认定,通过网络公开渠道发布以上信息确有不当。
徐微舟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588元,是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柳如婵应予赔偿。徐微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如婵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如婵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在微博上向徐微舟发布道歉信,持续发布时间不少于15天;赔偿徐微舟损失588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启示
艺术争议需理性边界,网络维权莫踩法律红线
此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艺术创作争议”与“名誉侵权”的法律边界,也为网络空间的理性讨论提供了法律指引:对于创作者而言,面对“借鉴”与“抄袭”的争议,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或行业专业评估界定边界,而非在公共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指控;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在参与争议讨论时,应避免轻信未经权威认定的信息,更不可参与辱骂、网暴等行为,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来源:广西高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