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或“腾退”)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原权利人因户籍变动而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是否仍能享有相关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点。王先生诉唐女士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
在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或“腾退”)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其中,原权利人因户籍变动而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是否仍能享有相关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点。王先生诉唐女士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现已结案,该案为我们深入剖析这一问题提供了较有代表性的样本。该案的裁判要旨清晰地表明: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分配,正逐步从僵化的“身份本位”转向更为尊重历史事实和产权贡献的“权利本位”。
一、案情核心与争议焦点
该案涉及北京市某区宅基地上房屋腾退补偿。核心事实在于:
王先生:系涉案宅基地的原始申请人(1983年)和建房人,但早在1976年因工作转为非农业户口。1993年与唐女士离婚时,经法院调解明确分得北正房四间中的东头两间。此后王先生再婚,未在涉案房屋居住,2012年将户口迁回但性质仍为非农。
唐女士:王先生前妻,离婚后分得西头两间及厢房,并长期在此居住。腾退时,其作为“实际居住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腾退补偿构成:总利益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补助(搬迁费、周转费、综合补助费等)及奖励(回迁安置促进奖、交房配合奖等),总计逾百万元,另有三套安置房。
王先生主张其享有50%份额,而唐女士及子女则认为,王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除其两间房屋重置价外其他利益。
案件终极法律问题便是:当一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属性)与其合法财产所有权(房屋权属)发生分离时,拆迁安置利益应如何分割?其主张权利的法律与理论依据何在?
二、法律依据:超越身份属性的产权保护
法院的判决并未因王先生身份的变化,而全然否定其权利,其裁判思路建立在多层次的法律依据之上: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石性作用:这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农村房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需依托成员身份,但地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其所有权的取得源自合法建造、继承或法律文书(如离婚调解书)确认。一旦取得,该所有权便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其后户籍身份的变动而自然灭失。王先生通过1993年的生效调解书明确取得了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这份物权是其在本次腾退中主张权利的根本基础。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有限分离:“房地一体”原则通常指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处分时应一并转移,但在拆迁补偿语境下,该原则有了新的解读。补偿款并非一个单一整体,而是由针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如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和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搬迁行为、安置资格的补偿与奖励(如综合补助、各项奖励、周转费)构成的“组合包”。法院认为,对于前者,应直接根据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对于后者,则需综合考虑身份、居住情况等因素。这就实现了“地”(成员身份属性)和“房”(财产所有权)在补偿利益分配上的相对分离。
对行政协议(腾退协议)效力的相对尊重:法院认定唐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腾退协议有效,但这仅表明开发商履行了向其认定的“被腾退人”支付补偿款的合同义务,并不意味着该协议是对所有权利人及其份额的最终确权。协议的有效性解决了补偿款已发放且总额确定的问题,但内部分配纠纷仍需通过民事共有物分割之诉解决,这为王先生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提供了程序上的可能。
三、理论依据:公平原则与贡献理论的司法运用
本案的裁判闪耀着法学理论的智慧,主要体现在:
公平原则:法院的判决深刻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仅因王先生失去了成员身份就剥夺其基于合法房产而产生的大部分补偿利益,而唐女士因其居住事实即获得几乎全部利益,这将导致极大的不公。王先生是宅基地的申请者和房屋的原始建设者,对涉案房产的形成有创始性贡献。完全无视其历史贡献,仅以现时身份和居住状态作为分配的唯一标准,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公平理念。
贡献理论:在共有物分割中,贡献是确定份额的关键因素。法院详细审查了房产的建造历史,确认正房四间及西厢房为王、唐二人婚姻期间共建,王先生做出了贡献。离婚后唐女士加建部分,则被认定为其个人贡献,归其所有。这种以“出资建造”和“添附行为”作为确权基础的做法,正是贡献理论的直接应用。它确保了补偿利益能够回溯至对创造该价值真正做出贡献的主体,而非仅仅停留在当下的权利登记名义人。
利益衡平:本案并非简单地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请求,而是进行了精细的利益衡平。法院一方面认可其基于物权的补偿请求权,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唐女士作为长期实际居住人、抚养子女、身体残疾等现实情况。因此,判决中将明确属于对“居住行为”和“配合搬迁行为”的补偿(如搬迁费、周转费、移机费等)全额判归唐女士,而将对“房屋资产价值”和“安置资格”的补偿(重置价、综合补助、奖励)按比例分割。这种区分处理的方式,完美地平衡了“产权保护”与“生存权保障”“历史贡献”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复杂关系。
四、结论与启示
王先生案最终并未支持其50%的全部诉请,但其部分诉求得到支持的结果本身,已具标志性意义。它清晰地传达出以下信号: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利益是“产权利益”与“身份利益”的混合体,不能一概而论。成员身份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但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基于合法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补偿利益。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对争议房产拥有合法的物权基础。
司法裁判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采取的是“穿透式”审查和“精细化”分割。即穿透户籍、登记等表面形式,探究房产原始取得、建造贡献、权属演变等实质内容,并将补偿款项按性质不同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
这一裁判趋势,符合《民法典》强化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也是对现实中人口流动、户籍变迁形成复杂产权状态的积极回应。它告诫各方,在拆迁安置活动中,不能再简单地认“户口/居住”,而必须认“房子真正的主人”,尊重历史、尊重贡献,从而在法治框架内更公平地分配城市化带来的巨大红利。
律师介绍
于川 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主任,行政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任副秘书长。业务领域为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于川律师熟悉公益法律服务的底层逻辑,掌握疏解社会矛盾的科学方法。
来源:你的山野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