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28 17:39 1

摘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经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海狮山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经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8月25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长效作用,努力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健全覆盖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防控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格局,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三)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四)结合佛山气候、地理环境等特征,科学选择城市绿化植物,并加强植物检疫。

(五)加强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的组建、培训、指导工作,定期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六)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发挥组织落实作用,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员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市容、包监督)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三)督促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1.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建房、老旧小区等,由所有权人负责。

2.空置房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3.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承包经营者负责。

4.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四)对辖区内的公园绿地、工业园区、背街冷巷、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重点区域,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对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容器、杂物等物品进行清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二)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环境卫生大扫除。

(三)通过组织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方式,对不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对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给予表扬奖励。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二)配备蚊香、防蚊水、灭蚊灯、蟑螂药、老鼠药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三)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响应政府倡导,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清疏下水道、沟渠等,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二)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和饲养家禽家畜。

(三)未经相关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种养植物。

(四)楼顶天台、露台、阳台等区域必须依法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五)响应政府倡导,不种养易孳生蚊虫的水养植物;确需种养的,做好病媒生物孳生的预防措施,每三天至少换水一次,并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

(六)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七、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实施工作,确保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个人最高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狮山最新资讯↓

来源:南海狮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