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1月,A公司与小F签订《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就合同双方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的演艺、推广等业务开展合作内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约定。
近年来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
不少人怀着“网红梦”与公司签约
但约定好的独家主播,却“另起炉灶”
还未实现梦想,就面临高额赔偿金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提醒直播从业者
签约需遵守,小心“网红梦”变“赔偿单”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A公司与小F签订《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就合同双方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的演艺、推广等业务开展合作内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小F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直播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小F仅能在A公司互联网公众号平台所属公会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A公司许可,小F不得擅自在其它互联网公众号平台公会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否则应当向A公司支付其小号音浪流水金额的二十倍作为违约金。
2023年10月至12月,小F持续在其开设的视频小号上开通直播。2024年1月,A公司因小F另行开通小号直播向小F发送微信沟通,小F未予回复,A公司遂将小F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小F支付相应违约金。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F签订的《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小F在案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互联网公众号平台公会从事直播、网络互动等演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小F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小F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提出应当调减违约金金额,鉴于双方对A公司的实际损失均未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小F酌情赔偿A公司相应违约金。
“互联网+”时代下,不少互联网公司通过签约并培训主播来打造“门面”、制造“网红”、吸引流量。为了保证投入有所回报,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主播的从业限制,包括不得开小号从事直播活动等。
然而,有的主播在享受签约公会所提供的技能培训、流量提升等服务的同时,为了获取更高收益,却私下“另起炉灶”,构成违约,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账号封禁、声誉受损等后果,影响长远发展。
那么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
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在合同条款方面,除了要明确直播的具体要求(包括时长、频率、内容等)及收益分配机制(包括收入构成、计算方式和支付周期等核心要素)外,还要关注知识产权归属。同时,要注意合同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
主播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慎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特别是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盲目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各方都应强化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石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