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由得让我又想起来这两年发生过的几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在这几个案例中,都有几个未成年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仅仅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所以不能重判其罪。
近日,两名17岁男子在海底捞用餐后向火锅锅底小便引发热议。 3月8日,上海警方通报,两名男子均为17岁的未成年人,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看了这则消息,不由得让我又想起来这两年发生过的几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在这几个案例中,都有几个未成年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仅仅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所以不能重判其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营养条件不断提高,使得人的身体发育比过去实际上多多少少都有些提前了,有些“半大孩子”看上去人高马大,与成年人相比甚至相差不大,这些“未成年人”真要干坏事的时候,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成年人。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现在进入了“手机纪元”,未成年人或去信息的渠道和能力也大大超过以往,学习和模仿犯罪行为以及逃避惩罚的本领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同样还是因为这个原因,现在的未成年人尤其是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其心智发育在各方信息的加持下,也有了显著的提升。换言之,现在的孩子们不像我们小时候那么“傻淘气”,而是非常清楚自己在作恶,不存在所谓“认知不明”的问题,所以真不能用“他们还是孩子”来为这些十几岁的青少年作恶做辩解。
至于这次在海底捞“搞事情”的“未成年人”,他们都已经17岁,从年龄上处于法律上“未成年”与“成年”的临界点上,但从其身心发育来看,毫无疑问是自己完全清楚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而且多半也很清楚自己还身披“未成年人”这副铠甲,所以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做出如此恶行。因此,社会公众才会几乎一边倒地要求对这两个人予以严惩。
说到这里,也不免对海底捞在这次事件发生后的危机公关说两句闲话。在这两个“熊孩子”搞出这些事来之后,海底捞一边提出针对2月24日0点至3月8日24点期间在海底捞上海外滩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顾客,将全额退还当日餐费,并额外提供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赔偿。但与此同时,又提出“鉴于涉事者为未成年人,我们呼吁避免对其个人和家庭进行不当传播或攻击,给他们一个接受教训与成长的机会。”这就有点让人觉得无语了。这样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企业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到底有没有资格不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的严惩和企业的索赔?相信每个正常人都会给出自己的答案。所以,我觉得海底捞的这一表态多少有些画蛇添足,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自从上次那三个小恶魔将同学杀害并埋尸后,我就专门写文章提出,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能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做出必要的调整,或者赋予检察院、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一些已经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和即使是未成年人,但犯下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比如杀人、放火、决水、投毒等犯罪),比照成年人犯罪予以打击,以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同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以警示。像这次海底捞事件中的两个未成年犯罪,完全可以追究刑责,并且由其监护人做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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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被化名为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