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补贴依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兑现到户。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
2025年中央惠农补助政策
一、“保粮”政策
(一)名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补贴依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兑现到户。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二)名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等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名称: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补助对象为承担实施小麦“一喷三防”任务的主体。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小麦生产中后期混合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
(四)名称: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
补助对象为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种植主体,鼓励引导规模种植户承担相关任务,促进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本土化、熟化进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当弥补承担示范任务的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的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成本。
(五)名称: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
继续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在稻谷主产省实施稻谷补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六)名称:耕地轮作休耕补助
补助对象为承担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植主体。重点支持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轮作,在黄淮海地区实施小麦玉米和小麦大豆(花生)年际轮作,在北方农牧交错区和新疆次宜棉区推广棉花、玉米等与花生、大豆轮作或间套作,扩大大豆和油料面积。继续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等地实施休耕试点。
(七)名称: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服务专业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主体。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关键环节、单环节服务补助重点聚焦粮食精量播种等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
(八)名称: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继续在13个牧区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河北、陕西等5省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用于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对农牧民的补助奖励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发放给农牧民。
(九)名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继续为种植、养殖、森林三大类16个大宗农产品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青稞、牦牛、藏系羊。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区分东部地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对种植业保险分别提供35%、45%的补贴,对养殖业保险分别提供40%、50%的补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在全国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此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二、农田保护政策
(一)名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
内容摘要:在建设标准方面,提出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在建设内容方面,提出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因害设防,合理采取岸坡防护、防风防沙等工程措施,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在建设布局方面,提出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既要建设好,也要管护好,以发挥其持续助力粮食生产高产稳产的作用。方案提出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此外,方案还明确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025年政策进一步聚焦“建管并重”,通过标准化建设、全流程监管、长效化管护,推动农田从“数量保障”向“质量提升”转型。
实施时间:2025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负责科室: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联系电话:6889047
三、“增菜”政策
(一)名称:冷凉蔬菜产业集群项目
内容摘要:安排项目以奖代补扶持资金600万元,按照评价标准,在兴庆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冷凉蔬菜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基地。对项目申报主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择优评选出综合得分排名前20家项目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家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实施时间:2025年
负责科室:种植业管理科
四、城乡融合民生保障政策
(一)名称:《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内容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实施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负责科室:乡村帮扶促进科
联系电话:6889268
(二)名称:就业帮扶车间支持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车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就业帮扶车间是吸纳脱贫人口务工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就业帮扶车间打造特色品牌、拓展销售渠道、升级设施和技术,帮助解决物流运输、厂房租赁和金融信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分层分类明确帮扶责任和支持政策,梯次设定奖补标准,探索建立“多带多补”、“以效定补”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务工就业积极性。
实施时间:2025年全年
负责科室:乡村帮扶促进科
来源:共同富裕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