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及合法性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20 00:59 1

摘要:下面是英国信托法中揭示意图确定性的典型案例,我在2015年出版的《信托法解释论》一书中引用过这一案例。这几年除了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之外,我还在上亲属继承法课,再读该案,产生了一些小小的联想。

下面是英国信托法中揭示意图确定性的典型案例,我在2015年出版的《信托法解释论》一书中引用过这一案例。这几年除了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之外,我还在上亲属继承法课,再读该案,产生了一些小小的联想。

事实

Constance 先生的婚姻破裂,他搬去和 Paul 女士同住。在一次工作场所事故后,他获得了 950 英镑的赔偿金,在与银行经理讨论后,他将这笔钱存入了一个新的联名账户。他们未婚,所以账户以 Constance 先生的名义开立。他反复说,“这笔钱既是你的,也是我的”。他们还支付了共同的宾果游戏奖金,并提取了 150 英镑,然后两人平分。但 13 个月后,Constance 先生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保罗女士声称账户是她的。康斯坦斯女士再次出现并声称钱是她的。

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双方的言行表明他希望将钱托管给康斯坦斯先生和保罗女士。斯卡曼法官做出了第一个判决。

我们正在与……人打交道,他们不了解衡平法的微妙之处,但确实非常了解自己的家庭状况。人们应该考虑原告和康斯坦斯先生在他们在一起时说过和做过的各种事情,将他们自己的背景和情况为依据。

[...]

当我们记住死者的天真性格以及他在过去几年或一生中与原告的关系时,威尔逊先生表示,他不止一次使用过“这笔钱既是你的也是我的”这句话,清楚地传达了一种当下的声明,即现有资金既是原告的也是他自己的。法官接受了这一结论。我认为他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事实上,我认为他这样做是正确的。正如威尔逊先生提醒我们的那样,原告与死者关系的历史中还有其他特点支持将这些词解释为明确的信托声明。我已经描述了开户时与银行经理的面谈。我还提到了将“宾果”奖金存入账户以及为他们两人的利益提取一次。

Bridge LJ 赞同,并引用了 Richards v Delbridge案中 Sir George Jessel MR 的意见:“他确实不需要使用‘我宣布自己是受托人’这句话,但他必须做一些与之等同的事情,并使用具有这种含义的表达方式,因为无论法院多么急于实现一个人的意图,它都不能随意解释词语,除非按照其正确含义。”

Cairns LJ 也赞同。

判决要旨:

Paul v Constance [1976] EWCA Civ 2 / [1977] 1 W.L.R. 527 是英国信托法案例。它列出了证明某人有意设立信托的条件,这是“三个确定性”中的第一个。委托人的“言行……必须表明其有处置财产的明确意图……以便其他人获得受益权。”

一点联想:

若这个案子发生在我国,是否会产生某种不同?

本案中,Constance(我们称其为康先生)在去世之前并没有和其妻子(称之为康夫人)离婚,需要考虑他在生前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康先生似乎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这一部分财产。康夫人并无权以其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将本案的背景换成我国,康夫人是否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康先生将自己的原本应当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处分給婚姻外的女友Paul 女士(鲍女士)的行为无效,仍然是充满想象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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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芳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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