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有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使用新能源电表记电费,向电力公司申请报装,但电力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在《个人车位允许安装充电桩证明》上盖章。物业公司认为,个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旗政府也没有出台对于个人车库安装充电桩的正式文件。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成功化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开庭审理查案情
原告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有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使用新能源电表记电费,向电力公司申请报装,但电力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在《个人车位允许安装充电桩证明》上盖章。物业公司认为,个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旗政府也没有出台对于个人车库安装充电桩的正式文件。
开庭审理发现,对于业主而言,如果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电费。但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不具备对新能源充电桩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核查的能力,所以,物业公司盖章的话,是否承担过重的物业服务责任?业主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更换新能源电表过程中,物业公司主要承担哪些义务?
调研座谈寻对策
面对上述问题,法院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座谈,集思广益,解决问题。
座谈会上,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建议。最终,电力公司重新修改了《个人车位允许安装充电桩证明》,对不符合物业公司职责范围的内容作出删除,随着物业公司在证明上盖章的一刻,案件也圆满化解了。
司法建议开“良方”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新能源充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院以本案为“切口”,及时向旗政府、能源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加强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同时建议其出台有关充电桩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好发展,也为相关部门积极作为提供政策指引。部门回函见实效
旗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组织能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
最终初步达成了加紧出台我旗电力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的一致意见。此外,物业公司也表示会及时组织人员培训,积极履行充电桩安装的相关协助配合义务,及时跟进电力部门勘察情况,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动优化相关服务。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案件。一个看似简单的“小”案,通的“电路”,更是民心,办的是案子,更是民生。下一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坚持由案及治、以案促治,真正实现“建议一案、治理一片、服务一方”的效果。(边腊梅)
-END-编辑丨乔静、查苏娜
审核丨折 鑫
终审丨哈斯巴雅尔
制作丨李 涛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