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暴制暴不可取
依法护权是正道
(第三集 法律才是最好的“反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出品: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
联合制作:贵州动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指导: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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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