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数字传媒公司自2017年起运营一款武侠题材的网络游戏。游戏内通过谐音替换、情节复刻、台词模仿等方式呈现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桥段。如“洪七公”在游戏中变身“断指神丐”,并出现经典剧情桥段;“杨过”则化身“杨麒麟”等。
文/诺诚游戏法朱骏超陈杰
01
玩梗化用IP角色和桥段,
法院: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游戏侵权案。
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经授权享有《射雕英雄传》等四部金庸小说以及《武林外传》影视剧(合称“涉案作品”)的游戏改编权。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数字传媒公司自2017年起运营一款武侠题材的网络游戏。游戏内通过谐音替换、情节复刻、台词模仿等方式呈现与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桥段。如“洪七公”在游戏中变身“断指神丐”,并出现经典剧情桥段;“杨过”则化身“杨麒麟”等。
2021年,原告曾因该游戏起诉两被告,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删除游戏内的侵权内容。但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不仅未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2024年上线的新版本游戏中新增多项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侵权元素。
就此,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备位主张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游戏剧情和玩法多为原创或取材传统武侠文化,不构成侵权,并称原告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彻底删除既有侵权内容,反而在新增版本中叠加侵权元素,构成新的侵权行为,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贡献率、原告通知义务、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并依法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余万元。
诺诚评论: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若游戏的角色设计与剧情内容高度模仿某部小说的人物形象及故事桥段,即便采取替换游戏内角色姓名或部分招式等方式进行规避,仍难以排除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此外,鉴于当前改编剧火爆的情况较为普遍,游戏厂商在获得电视剧出品人的改编授权后,还需特别留意出品人自身的被授权的范围中是否包含将原著改编为游戏的权限。
若其被授权范围未涵盖此项,则需同时取得电视剧出品人与原著作者的双重授权;或者,在仅取得原著小说授权的情况下,游戏设计需注意规避电视剧中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元素,否则依然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02
游戏“偷跑”屡禁不止,
莉莉丝成功维权获赔付100万
近日,莉莉丝针对一起供应商泄露未公开游戏内容的事件成功完成维权行动。
2025年4月,莉莉丝游戏旗下《小冰冰传奇》怀旧服两个新英雄“血魔”“双子”的英雄信息和新版本内容在未公开的情况下遭到提前泄露,并在玩家社群中流传。面对突发状况,莉莉丝并未选择被动应对,而是迅速启动内部追查程序,精准锁定了泄密方为合作供应商。
经调查确认,莉莉丝游戏合作方的一名员工因业务合作提前接触到了游戏未公开的版本内容,却未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将未公开的游戏内容违规私下传播。
锁定源头后,莉莉丝的法务及采购团队立即与对方展开多轮严肃谈判。凭借确凿的证据与“零容忍”的坚定立场,莉莉丝最终促使该供应商及其泄密员工出具了正式的道歉声明,并就此次泄密造成的损失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赔偿。
诺诚评论:
此次莉莉丝的维权行动相当高效,在事件发生后4个月内即取得了维权成果。对于泄密事件,若想高效维权,游戏公司可借鉴如下经验:
1.事前合同预防:在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时,预先在合同内约定严格的保密义务,以“固定违约金+补足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落实违约赔偿,以引起供应商对保密义务的重视,并避免后续纠纷发生后对厘定赔偿金产生争议。
2. 事后及时固证:优先通过电子取证方式固定外泄内容的证据,再通知相关社媒平台删除泄密内容,控制传播范围。
3. 全面溯源追责:通过内容水印、内容接触者、泄密者的IP地址、向社媒平台调取的泄密者实名信息等多方面线索来锁定泄密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03
首例游戏虚拟汽车道具
跨界商标侵权,判赔100万
近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治巴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首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游戏中的虚拟汽车道具与现实汽车构成类似商品,判决被告赔偿100万元。
法院在已认定被告于汽车产品中使用“乔治・巴顿” 等标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侵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告授权他人在游戏虚拟汽车模型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游戏中的汽车虚拟道具与现实汽车商品虽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存在差异,但有一定交叉和重合。
如虚拟汽车有载人运输功能,与现实汽车在展示外观方面有关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有重合可能;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品牌授权关系产生误解。被告授权案外人在游戏中使用相关元素,宣传突出品牌,使公众误认为品牌授权,构成商标侵权。
诺诚评论:
虽然本起案件并非直接针对游戏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但法院对于游戏虚拟道具与现实产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说理仍对游戏公司的知产合规风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游戏公司在引入现实品牌元素到游戏虚拟道具中时,应当进行全面商标权审查,不能仅因游戏道具具有虚拟属性,就忽视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其次,游戏公司应主动与品牌方沟通,积极获取合法授权,在授权协议中明确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以此确保自身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合规运行。
再者,为避免因授权方自身商标存在侵权问题而牵连游戏公司,游戏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在条款里明确要求授权方做出保证,确保其提供的商标权利无任何瑕疵。若授权方违反该保证,导致游戏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授权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04
最高1500万元,海南发布“推广券”
支持游戏产业发展
2025年8月10日,海南老城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使用“推广券”支持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集聚。
该政策聚焦游戏产业的本地化发展,不仅涉及运营奖励,同时也对企业员工、实习人员及研究员本地化进行鼓励,以“推广券”形式提供多项资金支持。“推广券”为指定线上平台使用的有价电子凭证,专门用于游戏产品推广引流。
在游戏本地化运营奖励方面,对新获得游戏版号并在园区开展本地化运营的优质游戏,经评审合格后,每款游戏的运营公司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推广券”,用于支持新游戏上线引流。
此外,获得奖励的游戏企业在澄迈举办线下推广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布置游戏相关主题展会的,每场次额外奖励50万元“推广券”。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广券”。
每家游戏企业通过该政策各项奖励获得的“推广券”总价值最高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措施与省县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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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雷霆战神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