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寺石狮子被推倒!这种手欠怎么破……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9 16:22 1

摘要:据现场勘查文物损伤的北京考古研究院的专家估计,这尊损毁的石狮子有600年左右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北京新闻广播

3月11日,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视频号发布消息,位于北京西城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法源寺,藏经楼台阶前的一尊石狮子被游客推倒,断成两截。

法源寺藏经楼前石狮子现状

据现场勘查文物损伤的北京考古研究院的专家估计,这尊损毁的石狮子有600年左右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报道称,警方已经第一时间介入,按照流程后续将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视频报道截图

毫无疑问,游客在参观博物馆和文保单位时,有义务遵守馆方规定和要求,有遵守法律的自觉和保护文物的意识,随着现代博物馆展陈手段的逐渐丰富,观众与文物之间互动的边界也被逐渐拓宽,可以借助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360°无死角地欣赏数字化的文物,也可以扫码了解在说明铭牌信息之外更为详细的知识,但对于类似法源寺石狮子这样的石质可移动文物,在“不破坏文物原有历史位置信息,最大限度保证文物安全”和“满足观众近距离游览观看文物体验”之间,似乎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法源寺内的石质文物保护现状如何?

法源寺藏经楼前石狮子原状

3月12日,记者在法源寺藏经楼前看到,石质台阶前原有的一对石狮子只剩下左边的一尊,右边仅存塔型的石质底座放在原地,受损的石狮子已经被清理,青石地面上还能见到磕碰的痕迹。记者在网上搜索到了网友在2024年底拍摄的法源寺藏经楼前这对石狮子的照片,与目前情况进行了对比,损毁前的右侧石狮子跟左侧石狮子的摆放方式相同,长方形底座的两尊狮子对称摆放在两侧的石质底座上。

另一侧保存完好的石狮子

已损毁的石狮子的底座

从石狮子本体与底座的衔接上来看,似乎二者并不贴合,不像是专用的配套构件,两尊狮子旁边也并没有对于文物的说明信息牌和任何物理围挡。在台阶上方的平台上同样也安放有不同造型的石质法器,也是以自然状态放置,与周边景观和建筑融为一体。

法源寺始建于唐太宗贞观十九年(645年),初名悯忠寺,清代雍正皇帝赐名“法源寺”,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中轴对称格局,分为中、东、西三路,寺内天王殿、大雄宝殿、悯忠阁、毗卢殿、观音殿、藏经楼等均为清代古建筑。

法源寺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法源寺中还有碑刻、香炉、石供等不同形制的石质文物,陈列方式也并无统一标准。有的石质香炉外修建了木质栅栏用作围挡;有的碑刻没有设围挡,但用金属构件进行了加固以防止龟裂或倾倒;有的石质器物是正常摆放,周围没有任何物理隔离设施。藏经楼前没有受损的另一尊石狮子,目前也并没有加装其他物理防护设施,依然按照之前的方式展陈。

记者采访了一位资深文博单位从业者,她表示,按照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2013年共同提出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文保单位对于文物的安全防范系统应该包括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对于不同级别和材质形制的文物,也有安防的细则可以参考。这一规定,适用于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等场景,纪念馆、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安防系统可以参照使用。

文物安全与观众体验之间如何平衡

观众在参观博物馆过程中因行为不当威胁文物安全甚至导致文物受损,并不是新鲜事。2013年5月,一名男子徒手击碎故宫博物院西路翊坤宫正殿原状陈列展室的玻璃,导致陈列在靠窗桌上的一尊“清代铜镀金转花水法人打钟”跌落受损,涉事人员随后被刑事拘留;2023年5月,一名老年游客在河南安阳殷墟博物馆内,因不慎将帽子掉落在文物保护坑中,擅自翻入文物保护区,引发安保事件;2021年7月,游客陈某在贵州梵净山景区使用登山手杖在“金顶摩崖”上刻划,留下“丽水陈某”的字样,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涉事人被判支付文物修复相关费用及赔偿金,并向公众道歉。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数据,从2012年到2021年,涉及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案例就有56件。

梵净山摩崖金顶被游客刻字

从以往的文物损毁案例中可以看到,文保单位在出现问题后,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比如故宫博物院在翊坤宫玻璃被击碎事件后,对部分展厅的门窗防护强度进行了升级,同时密集加装高清晰的摄像头;比如广州圣心大教堂的文物保护标志碑由于观众攀爬导致碎裂后,立即用围栏将文保碑保护起来等待修缮,并制定措施平衡游客体验和文物保护措施。“亡羊补牢”是一种积极解决问题,消除隐患的手段,但专家认为,即使出现了个别因观众不文明参观的行为导致文物受损的案例,也不适合“一刀切”,把所有类似文物都进行高强度的物理隔绝防护措施,拉开文物与观众的物理距离,不光会极大降低观展体验,同时过度的防护比如在石刻文物上使用玻璃罩等措施,也不利于石质文物本身的保护。

专家表示,以石质文物为例,无论是考古挖掘出土的,还是长期露天放置历经千百年风雨剥蚀的,展陈的方式大多也都是轻度防护或者无防护的,像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也就是五塔寺的石刻文物,北京万宁桥两侧的石质镇水兽以及北京大觉寺的石质碑刻等文物,都没有使用高强度的围挡,石质文物的摆放或是集中一个区域,或是与周边建筑和景观融为一体,更符合历史自然展示状态。从文物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兼顾文物安全、展览展示规律和观众游览体验之间,的确存在天然的矛盾,但可以从几个方面做好预案。首先以原状原地陈列保护为前提,在文物周边做好标注说明,阐释文物价值,起到警示作用,石刻文物尽量不要使用玻璃罩一类的防护措施。其次,如果原地保护的确有困难,可以考虑集中保管展示,第三是要加强监控措施,对于重点文物做好隐患排查和危险预警。

专家建议法律层面加强损伤文物处罚力度

除了《刑法》对于故意损坏文物的相关规定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也规定了故意损坏文物的至高可处十日内的行政拘留,罚款五百元。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也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了处罚种类,细化了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第九十九条规定,因违反文物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也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衔接。

专家建议,对于故意损坏文物的案例,从法律修订和执法层面,应该更注重对人的教育管理和后续惩治,提高潜在危险因素造成文物损坏的成本,比如进一步提高惩治金额和处罚力度,同时,可以考虑把损害文物安全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通过文物保护的“类黑名单”机制,限制曾有过类似违规违法行为的群体进入文保单位。此外,只依赖于法律的震慑也是不够的,文博机构在展陈设计和观众服务方面,也应该进行更为明确的标注和引导,为观众营造自觉自主对文物古迹爱惜、敬畏的氛围。

北京新闻广播 记者 左天驰

来源:新浪财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