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制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形态与运行机制。然而,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尚未完全确立。笔者认为,检察学要实现真正的自主化、理论化和系统化,宜从学科身份的确立入手,建构以“检察权为核心
检察制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形态与运行机制。然而,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至今尚未完全确立。笔者认为,检察学要实现真正的自主化、理论化和系统化,宜从学科身份的确立入手,建构以“检察权为核心研究对象”的系统性知识谱系。这不仅是学理意义上的自我确证,更是对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中国战略下对检察权规范表达、知识解释和制度逻辑重构要求的回应。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完成从“经验依赖”到“学理自主”的转化,该转化的前提在于明晰其知识体系建构的内在逻辑依据与哲学根基。学术界普遍认为,一个成熟知识体系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概念生成的自主性”“命题建构的系统性”以及“方法论的自洽性”三个维度的要求,而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目前尚未形成稳定的“认知结构—逻辑范畴—学术机制”三位一体的整体结构。因此,要实现从“规范注释型研究”向“范畴建构型研究”的跃升,就必须明确构建该体系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不仅来自中国检察制度本身的历史逻辑和制度逻辑,更来自法学知识体系整体性、自主性的哲学要求。
首先,从知识自主性理论出发,检察学作为法治体系中的独立子系统,具有自身独立的问题意识与命题体系。一个知识共同体的成立在于其能围绕特定问题域提出一套稳定且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和方法体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国家代表性职责及对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使命,使其具备区别于传统司法权的权力逻辑与制度目标,有条件、有必要、有能力形成独立于刑事法学与诉讼法学的理论母题。例如“法律监督”概念,更强调检察权对程序公正与权力正当性运作的外部纠正与结构性监督职能,这种制度角色理应生成独特的法理框架和解释逻辑。换言之,检察制度的结构性特征蕴藏着范畴建构与理论生成的可能性。
其次,从现代知识体系演进规律看,任何成熟的学科知识体系均依赖一套系统性范畴架构。在现有基础上,检察学的知识体系应当是围绕若干核心概念构建起的一个内部协调、相互支撑的范畴体系。这些核心范畴包括:检察权、国家法定代表、诉权的公共性、职能整合、一体化履职、公正性约束与责任机制等。这些概念不仅应在语义上具备原创性,更需在结构上体现出理论推演的能力,从而使整个体系具有“外部解释效能”与“内部逻辑统一性”。而当务之急,在于将原本作为实践用语或政策语言存在的术语,转化为具备抽象力与理论张力的“法学范畴”,进而纳入中国法学学术范畴体系。
再次,从法学知识方法论转型的角度来看,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亦必须完成从“经验罗列型研究”向“解释—评价—建构型研究”的方法范式跃迁。长期以来,检察理论研究多以制度条文解说或案例评析为主,缺乏“问题驱动—理论生成—方法反馈”的机制。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在方法论上建立起以“实证—规范—批判—建构”为核心的复合型研究路径。这意味着,检察学研究不能仅止于制度的实用主义解析,还应从法律解释学、功能主义法学、制度经济学、治理理论等多学科路径中汲取方法、资源,实现立体化研究。
最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还必须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战略的顶层路径逻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呼唤一个能够承载制度革新、推动权力规范、服务治理实践的法学理论体系。检察权天然地肩负起对权力滥用进行纠偏、对法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代表公共利益的复合型职能,决定了其学理建构必须回应“治理理性—程序理性—正义理性”的多重法学命题。据此,检察学的理论建构不仅是学术任务,更是一项服务于国家法治战略的制度工程。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路径
推动“学科建制化”,以奠定知识体系的制度基础。检察学的首要任务是完成从“议题聚焦”到“学科建制”的范式跃迁。学科建制化不仅意味着在学科专业目录中正式列入“检察学”学科,更关键的是要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其在学术资源、人才培养与科研评价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话语权。首先,建议以教育部专业目录修订为契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等联合发起“检察学学科论证会”,论证检察权的独特制度属性与学理价值,形成建制化的政策共识。其次,在高校层面,可试行“检校一体”办学模式,在重点法学院校设立检察学学科体系,搭建涵盖学士、硕士、博士完整培养链条的课程体系,并在学位授权审核、科研经费分配及职称评聘中设置相应的配套指标。再次,依托最高检有关实务研究与培训机构,建立与高校互授学分、共同指导论文、共享数据库的协同培养机制,通过“理论—实务—政策”三向互动,形成学科发展的多维支撑网络。最后,在科研评价体系中,设立独立的检察学学科评审组,对检察学方向的项目、期刊、人才计划予以单列评估,以避免检察学成果在诉讼法学或刑事法学评审体系中被边缘化。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检察学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体系成长的“体制质变”。
重构核心范畴体系,建立以中国检察制度为核心的原生话语系统。从中国检察制度的制度逻辑出发,提炼能够囊括“四大检察”职能的“母范畴”与“子范畴”群。具体而言,可将“国家代表性诉权”确立为检察权合法性与功能性的顶层范畴,强调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权益时的国家代表角色;以“监督性诉权”作为区分检察权与传统审判权、行政权的功能范畴,明确其对社会控诉权与程序正义双重守护的价值内核;再以下位范畴,例如“程序性监督权”“公益保护诉权”等,对检察机关在不同司法情境中的履职方式进行精细刻画。为了保证范畴体系的严谨性,一方面,可采用法解释学的“文本—目的—体系”三重解释方法,对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文本进行语义深描与体系融贯;另一方面,引入经验研究路径,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批捕、起诉、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量化研究,通过语料挖掘验证范畴之间的内在关联度与边界识别度。最终,通过“顶层范畴—核心功能范畴—具体职能范畴”三级结构,形成具有原创性、可扩展、能外译的中国检察学话语矩阵。
建立“实践—理论—制度”三阶结构,完善检察学自主知识生产机制。第一阶梯“实践孕育”。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批捕标准适用、大要案处理等核心标准实时汇聚,形成“检察数据池”,通过隐私保护算法及分级脱敏技术,保证数据在科研端的可用性与安全性。第二阶梯“理论提炼”。引入法社会学、数据法学、治理学等跨学科方法,对数据进行“规范—实证—批判”三位一体分析,生成具有普遍解释力的中层理论与情境模型。第三阶梯“制度嵌入”。由最高检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理论成果评估、制度试点、立法修正的快速反馈通道,对学术成果按“学理成熟度—制度适应度—社会影响度”三级指标进行评估。通过上述机制,可在一定周期内形成一定量的示范型学理成果,逐步沉淀为稳定的知识生产模式,实现实践、理论与制度的螺旋进化。
推动自主知识表达的国际化转换,增强中国检察学的对外话语能力。检察制度的国际传播力是衡量一国法治软实力的重要参考。一是以“比较法视角+中国经验”为主题框架,系统阐释中国检察的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捕诉一体、一体履职等制度创新,将其嵌入全球法治关注的“环境司法”“人权保障”“科技犯罪治理”等热点议题,形成议题同构与价值共振。二是依托“一带一路”(中国—中亚)法学教育联盟与上海合作组织法律大学联盟,开设“检察法治暑期班”,向域外青年学者提供中国检察案例研修与田野考察机会,构建“国内研究者—国外研究者—实践部门”三维互动平台。三是针对常见外界疑虑,在国际期刊、学术会议中主动开展比较实证研究,以量化数据回应制度疑虑,塑造“开放、透明、可检验”的学理形象,促成中国检察制度从“被动解释”向“主动输出”转变。
注重青年学术梯队建设,推动“教学—科研—实务”一体化培养机制。任何学科的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稳定而富有活力的人才供给链。检察学目前一定程度上存在“青年理论人才稀缺、科研代际脱节”问题,可实施分层递进的人才培育体系。第一层“本科奠基”。在法学本科阶段开设“检察基础理论”“检察科技应用”“公益诉讼实务”等模块化课程,引入“慕课+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混合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检察意识与基础研究兴趣。第二层“硕博深化”。选拔优秀本科毕业生进入“检察学硕博连读专项计划”,采取“双导师制”,由高校教授与检察官联合指导,将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相结合;同时,设立“检察学田野基金”,资助博士生长期驻点基层检察院进行田野调查,以生成高质量实证科研成果。第三层“博士后与青年学者扶持”。在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政法部级项目中单列“检察学青年方向”,对45岁以下学者设置倾斜额度;在最高检设立“青年检察理论创新奖”,通过实践转化评价科研成果。第四层“实务回馈”。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检察官担任高校兼职导师,反哺教育环节,形成“理论—实务—教育”循环。通过多层次、递进式培养体系,建立起一支“学术根底扎实、实践感知敏锐、国际视野开阔”的青年检察学术共同体,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来源:安徽淮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