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飞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尝试借助AI的能力进行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不同类型的创作,但在作品“新鲜出炉”后,版权的保护问题却令人担忧。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飞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尝试借助AI的能力进行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不同类型的创作,但在作品“新鲜出炉”后,版权的保护问题却令人担忧。
有别于自然人创作的明确归属权,AI制作的作品更容易存在著作权划分困难等问题。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版权问题,不少人存在疑问,用AI制作的作品,版权是否属于AI的使用者?如果他人随意使用AI作品,是否构成侵权?AI作品侵权谁来担责?使用者又该如何避免陷入“版权旋涡”?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AI生成内容版权究竟归属何方?
“AI版权问题可涉及个人使用者、平台侧和训练层等不同主体,对于AI作品的侵权与维权问题亟待关注。”中华女子学院媒介与女性研究院主任,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刘旸谈道。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个人使用者而言,关注的重点往往聚焦于AI生成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针对这一问题,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为众人提供了答案。
2023年2月,曾有人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了一张图片,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加上“AI绘画”等标签发布在社交平台上。一位网友看到后感觉和自己的文章风格非常契合,便直接拿来作为配图使用,还抹去了保存图片时平台添加的署名水印。图片制作者看到后认为这一行为是“侵权”,便一纸诉状递交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双方对簿公堂,引起了广泛关注。
9个月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本案中AI生成内容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首次确立人类用户作为AI创作内容的“创作者”身份。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春风送来了温柔”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独创性”与“智力成果”成判定AI作品版权关键
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主要基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涉案图片由线条、色彩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可以认定为作品,且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作者。因此,判断人类用户是否能够作为AI创作内容的“创作者”身份至关重要。
法院审理后发现,图片虽然由AI软件生成,但在设计和制作时使用者花费了不少心思。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各种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这一切均由AI使用者独立完成,符合《著作权法》对 “智力成果”和“独创性”的要求。因此,法院将权利归属于用户。
对此,刘旸表示“用户对提示词、参数等的设计安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的‘智力贡献’是判断版权所属的关键。”
然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被《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行个案判断。判断过程中,需要查明人类所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予了使用者一定的创作空间,同时,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因此,在借助“AI之力”进行创作时,使用者需要保留好能体现其智力投入过程的创作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作品常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如体现迭代优化过程的提示词修改记录、参数调整、不同版本的生成结果对比,以及能佐证其创作意图的其他材料等,从而形成清晰的证据链以保护著作权。”刘旸谈道。
AI作品侵权平台是否担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助力使用者将灵感变为现实,让许多人获得了崭新的尝试机会,甚至收获了令人眼前一亮的AI作品。但囿于AI制作的便捷性与低成本等特点,AI生成内容侵权的状况时有发生。
日前,经授权获得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的上海某公司发现,某AI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AI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
调查发现,这些被诉的多个奥特曼LoRA模型确实并非AI平台上传,而是由用户上传奥特曼相关训练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形成的。同时,用户在分享过程中,会将AI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由此,原告公司认为AI平台的运营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故向法院起诉。
这一案件的重点便在于用户上传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而非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被告公司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由于用户上传后,侵权图片位于首页、推荐等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且被告公司从涉案AI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方,一方面需要注意自身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客户端图标、开屏图的规范使用等,另一方面对于用户上传内容需要进行监管,尤其是涉及知名IP或名人的内容与展现在明显位置的部分,更需要加强注意。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可借助技术手段添加规范化审核模块,从而避免造成侵权。”刘旸分析道。
藏于训练数据里的侵权
众所周知,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在某些领域大显身手,离不开庞大的训练数据。其就像一个拥有快速学习能力,进而掌握某项技术并快速输出的“天才少年”,在不断的培养过程中逐渐成长。但这份成长离不开背后的AI模型训练数据。为打造更具创新性的AI产品,不少公司在训练数据上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这份心血却被无情盗用,严重影响了行业创新投入与创新积极性。
全国首例AI模型侵权案便为训练数据的保护敲响了警钟。2019年,为将传统的手绘漫画艺术与AI技术有机结合,某公司特别聘请了20多名手绘师,手工绘制了5万余张漫画作为AI模型的训练数据。前后历经10个月,耗资数千万元,最终于2020年6月推出了一款变身漫画的AI特效,受到了使用者们的广泛欢迎。
然而2个月后,却发现另一家公司运营的相机App上线了一个名为少女漫画的特效,效果与变身漫画十分相似。经过技术比对发现,两款模型具备高度同一性。其中,模型里最重要的卷积层两家均为36个,但少女漫画特效的卷积层中有33个与变身漫画模型完全一样,一致率达到了91%。基于此,变身漫画模型的开发公司将少女漫画特效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对模型进行训练、调优,得出来的结构和参数,是其大量投入之处,也是其竞争优势所在,更是基于此推出产品的市场利益所在。被告将原告付出大量商业成本的成果为己所用,损害了原告公司的竞争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60万元。
围绕训练数据侵权,刘旸分享道:“训练数据的差异化是展现不同AI大模型区分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于耗费了极大心血收获的原创训练数据而言,更需要被重点保护。对AI模型的抄袭,不仅是对被抄袭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会挫伤全行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最终阻碍整个AI产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避免因噎废食,合理化使用开启AI新生态
尽管AI作为近年来的新生事物,其版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尚“在路上”,但于普通人而言,不宜“因噎废食”,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规范化使用,或结合自身专业开启具有社会意义的崭新尝试。
为避免使用者陷入“版权旋涡”,刘旸分享了三点注意事项:
第一,谨慎使用非本人操作的AI生成作品。对于网络上看到的已标注“AI生成”的作品,尽量避免使用,以免造成侵权,损害其他AI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谨记“额头出汗原则”。其又称辛勤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中涉及著作权法的一项原则,指作者通过辛勤的劳动付出即可获得著作权,重点在于创作中作者是否存在一定的智力贡献。如果在AI创作的过程中不满足这一原则,可能在版权的所属判定中处于劣势。
第三,避免进行商业化。对于普通的个人AI使用者而言,可将AI作为工具,尝试写诗成文、绘图制图、音乐创作等曾经自身难以实现之事,或将其生成内容用于自身学习提升或公益性活动,避免利用AI作品营利,从而免于陷入版权之争。
采访专家:刘旸(中华女子学院媒介与女性研究院主任,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传媒经济学博士,北京信息产业协会人工智能分会高级智库专家)
撰文:记者 廖迈伦
来源:科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