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缴一主播个税!湖南某文化传媒公司被罚超100万元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19 03:51 1

摘要:斗鱼平台主播王某扣除直播平台50%分成、公司20%分成、宣传推广费用等之后,结算的实际收益近700万元。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因未代扣代缴旗下主播王某个税,被税务局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超100万元。

主播王某扣除直播平台50%分成、公司20%分成、宣传推广费用等之后,结算的实际收益近700万元。

斗鱼平台主播王某扣除直播平台50%分成、公司20%分成、宣传推广费用等之后,结算的实际收益近700万元。湖南**文化传媒公司因未代扣代缴旗下主播王某个税,被税务局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超100万元。

王某于2023年6月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定南县某某某文化传媒工作室,地址:赣州市定南县******。主播王某按照与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规定,按照本人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50%),公司以实际到账的收益扣除公司分成(20%),扣除公司用于主播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扣除主播直播间运营费用后,再经过双方确认后按月与主播结算实际收益。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王某结算实际收益6942480.66元,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2021年4-12月:614178.65元;2022年1-12月:1474415.16元;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年第56号)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版)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的规定,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王某结算实际收益6,942,480.66元,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

2.滞纳金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自主选择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及《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税款征收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下列情形处罚:1.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扣(收)补缴税款,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补扣(收)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文化传媒公司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即1044296.92 元。

规范收入申报所有收入(包括打赏、广告分成、带货佣金等)需通过公账收取,并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通过亲属账户、第三方支付工具等非正规渠道隐匿收入,防范资金流与申报数据不匹配引发的稽查风险。合理选择税务主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个体工商户、企业等主体类型,避免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如劳务类收入应申报为个人所得税,经营类收入需提供真实成本凭证。跨区域经营需合规备案,不得通过“税收洼地”套取不当利益。加强合同与票据管理推广费、服务费等支出需与实际业务匹配,留存完整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链。禁止虚开发票冲抵成本,如采购商品需确保“合同—资金—物流—发票”四流一致。技术监管强化: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播数据、银行流水和申报记录,精准识别异常行为(如推广费占比畸高、跨区域收入分散等)。行刑衔接常态化:偷税金额超10万元或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能触犯刑法,典型案例已显示税务与公安联合执法的趋势。信用惩戒升级:偷税主播将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面临账号封禁、商业合作受限等后果。

合规核心:主播需以“业务真实性”为前提规划税务,平台需构建“数据透明化+流程标准化”的监管体系,共同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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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来源:税务稽查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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