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1月,贵州省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赤水市“2019-B-1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贵州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78.1万元的价格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为7556平方米,位于赤水市官渡镇官渡大道南侧,经过
2019年11月,贵州省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赤水市“2019-B-1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贵州旭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78.1万元的价格通过招拍挂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为7556平方米,位于赤水市官渡镇官渡大道南侧,经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旭铭公司投入一千多万元建设阳光佳苑二期的过程中,2021年4月22日,赤水市林业局向旭铭公司送达《违法使用林地停工通知书》,该项目因而停工至今。旭铭公司到赤水市林业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却被告知只能办理“2019-B-14”号地块界限以外的手续,不能办理林地手续当然就不能施工,旭铭公司感觉赤水市自然资源局拿林地来当建设用地欺骗民营企业,就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购买该地块的购买合同,退还578.1万元并且赔偿损失。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反而倒打一耙:“你们旭铭公司怎么没去办理林业用地手续?不能解除合同责任在你们公司。该地块是否涉及林地是由赤水市林业局确认过的,我们自然资源局没责任。”旭铭公司称:“我们公司去赤水市林业局办过征占林地许可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即使需要办征占林地许可手续,也应该是自然资源局和官渡镇政府去办理,是有市政府信访会议纪要记录的,我买的是建设用地而不是林地,我被欺骗了。”习水县法院出具判决,不支持解除购买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判决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旭铭公司因为可能要办林地手续而停工五个月时间的经济损失共计314810元。旭铭公司上诉后,该案二审于2025年8月1日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旭铭公司称赤水市自然资源局不仅欺骗了企业,之前赤水市自热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经过层层申报,“2019-B-14”号地块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为建设用地,这个过程中肯定也是欺瞒了该地块涉及林地这一事实,截止目前,该地块内仍有1176平方米林地,又是怎么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呢?是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水平低还是被欺瞒了呢?
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9日,旭铭公司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587.1万元的价格拍下官渡镇官渡大道南侧编号为“2019-B-14”的地块。因该地块邻山,旭铭公司为避免触碰林地红线,在参与竞拍前向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和赤水市林业局进行了确认。2019年7月8日,赤水市林业局和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在地块规划条件附图上盖章,并手写“经核实不涉及林地”。
2020年1月3日,旭铭公司与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587.1万元后,便按照约定对出让的土地进行阳光佳苑二期建设。2021年4月22日,旭铭公司被赤水市林业局确定为违法用地,赤水市林业局向旭铭公司送达《违法使用林地停止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自此,该项目便被迫停工至今。
在项目建设期间,旭铭公司一直在配合政府完善相关手续,2021年11月3日,旭铭公司取得赤水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官渡镇阳光佳苑二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3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黔【2022】赤水市不动产权第0002371号)。2022年3月16日,在赤水市林业局将案涉土地《案件线索移送书》移送至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后,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2022】赤综执20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旭铭公司自2022年6月30日前原地或者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600平方米,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20株;2、处回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罚款两万四千元整。赤水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2022年12月9日,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81行审36号裁定书,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旭铭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关手续后,官渡镇阳光佳苑二期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旭铭公司被迫去信访。2023年3月17日,赤水市市委领导对旭铭公司进行了接访,并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赤信联办专议【2023】1号),会议强调,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立足事实、依法依规解决官渡镇阳光佳苑二期项目存在的问题,支持官渡镇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会议中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具体的责任义务,在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关于项目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事项由官渡镇政府办理,官渡镇政府并没有落实到位。
2024年3月29日,旭铭公司从赤水市林业局获知,该地块内仍有1176平方米林地。
由于旭铭公司阳光佳苑二期项目迟迟不能落实,旭铭公司多次信访后得到的回复是:在地块规划条件附图上出具“经核实不涉及林地”意见的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和赤水市林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均被“警告”处分。
仅对相关人员“警告”处分,却给旭铭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前期带来的损失就有一千多万元。2024年9月,旭铭公司迫于无奈,将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诉至习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旭铭公司与赤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3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578.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赤水市自然资源局态度为:“你们旭铭公司怎么没去办理林业用地手续?不能解除合同责任在你们公司。该地块是否涉及林地是由赤水市林业局确认过的,我们自然资源局没责任。”
旭铭公司称:“我们公司去赤水市林业局办过林地手续,根本办不下来。即使需要办征占林地许可手续,也应该是自然资源局和官渡镇政府去办理,是有市政府会议纪要记录的,我买的是建设用地而不是林地,我被欺骗了。”习水县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4)黔0330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不支持解除购买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判决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旭铭公司因为可能要办林地手续而停工五个月时间的经济损失共计314810元。
对此判决,旭铭公司不服,已经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于2025年8月1日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答辩态度为:不同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停工是因为旭铭公司没有去赤水市林业局花几万块钱办理征占林地许可手续,责任在旭铭公司;之前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在确定涉案地块没有林地的书面手续上盖章是因为,该地块先由赤水市林业局确认不涉及林地盖章后,赤水市自然资源局才后盖的章加以确认知悉,所以对涉及林地的误判没有责任。
旭铭公司认为,(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是基于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案涉土地招拍挂的时候赤水市林业局和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均有签字确认并手写“经核实不涉及林地”,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的违法出让行为是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源,应当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578.1万元,并承担因过错而造成企业的相关经济损失。
(二),按照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的意思,旭铭公司曾多次找到赤水市林业局主要领导,都是被告知案涉地块“2019-B-14”边界范围外可以办理征占林地许可手续,该地块界限内不能办理,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停工至今。赤水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赤信联办专议【2023】1号)会议明确第二项:关于项目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官渡镇官渡大道阳光佳苑二期项目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以实际用地红线为准,由官渡镇负责办理。时至今日,该地块内仍有1176平方米林地。我们不相信官渡镇政府对于该份会议纪要落实如此不到位,应该是该地块本身就不能办征占林地许可手续,如果办下来,旭铭公司在林地上开发建设,是不是也是属于违法呢?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说让旭铭公司花费几万元办理征占林地许可手续是不是意思是“以罚代管”呢?如果这样做了,赤水市林业局和旭铭公司都是违法的,那到时候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倒是没有责任了。
(三),赤水市自然资源局不仅欺骗了企业,之前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经过层层申报,“2019-B-14”号地块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为建设用地,这个过程中肯定也是欺瞒了该地块涉及林地这一事实,截止目前,该地块内仍有1176平方米林地,又是怎么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呢?是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水平低还是被欺瞒了呢?类似于该地块欺瞒上级部门的事件是否还有其他的呢?赤水市林业局和赤水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错误地签字“经核实不涉及林地”只是被“警告”处分,但是却换来了土地性质的骤变,如此轻微处罚却换来巨大利益的事情,赤水市相关部门是否还有其他的类似事件呢?希望贵州省和遵义市纪委监委部门彻查,“2019-B-14”号地块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为建设用地,赤水市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欺瞒的情况。
(四),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赤水市自然资源局说盖章是在赤水市林业局确认盖章后才盖的章,那么作为旭铭公司该如何知道赤水市自然资源局是后盖的章呢?如果赤水市自然资源局一开始就不确认该地块是否涉及林地,明确告知旭铭公司,那旭铭公司又如何会以578.1万元竞拍一块包含有林地而不能开发建设的有争议的土地呢?
(五),普通公民犯诈骗罪后会被判刑和退还违法所得,那赤水市自然资源局和赤水市林业局因为错误的签字确认“经核实不涉及林地”而使得旭铭公司竞拍到有争议的不能开发建设的土地,并且还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仅仅就是“警告”处分,这样的犯错成本是不是太低呢?当初签字的工作人员到底是工作失误还是蓄意而为,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并不高明的做法只能彰显吃相难看。该地块现在还是有1176平方米林地,法院等相关部门不应该去追究旭铭公司为什么不去占用林地搞开发建设,而是应该反思自己是不是在教唆旭铭公司违法而没有得逞?如果旭铭公司去办理了征占林地许可手续继续开发建设,那是不是属于一错再错呢?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对营商环境有巨大消极影响。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营商环境的恶化会对该地区的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企业的发展受阻,投资减少,经济增长放缓,将导致税收收入下降,就业机会减少,居民收入增长乏力等,进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财政支出水平。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制约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当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对于上述事件中已经发生过错的,行政单位应该是勇于纠正错误,严肃追责问责,积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一错再错,逐渐丧失公信力。
专家以案释法
该案件折射出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行政审批及企业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需从法律、行政监督和营商环境三个维度深入分析:
一、法律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审查重点
本案中,一审法院或认为林地手续问题可通过行政协调解决,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但二审法院需重点审查:,
1,自然资源局在出让时隐瞒林地属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
2,1176平方米林地无法转化的事实是否导致合同目的(商业开发)彻底落空。
行政确认行为的公信力危机
两部门联合出具的"不涉及林地"确认构成《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的"虚假材料",但现行法律对行政机关提供错误信息致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定于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36条),314810元赔偿仅覆盖5个月停工损失,未考虑土地闲置3年的资金成本(按LPR4倍计算可达300万元以上)。
林地转化程序的合法性疑云
根据《森林法》第37条,林地转建设用地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案中1176平方米林地未完成转化却通过省级审批,可能存在:
赤水市在申报时故意规避林地范围(涉嫌滥用职权罪);
省级部门形式审查失职(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追责)。
二、行政体系暴露的机制缺陷
"公章互保"的责任推诿模式
林业局与自然资源局通过"先后盖章"制造责任分割假象,暴露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2条关于联合行文的规定被滥用;缺乏对交叉管辖事项的实质性核查机制。
会议纪要执行失效的深层原因
2023年信访纪要明确由官渡镇政府办林地手续却未落实,反映:基层政府执行能力不足;
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未被纳入绩效考核(对比浙江省将纪要执行与干部晋升挂钩的实践)。
处罚与过错严重性失衡
工作人员仅受警告处分,可能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造成不良后果应从重处分"的规定。若存在故意欺瞒,则涉嫌触犯《刑法》第397条之滥用职权罪。
三、营商环境修复建议
司法救济路径
旭铭公司可同时采取: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针对林地审批问题向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制度补漏措施
建立"土地出让前联合踏勘制度",要求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部门共同签署《土地属性确认书》;
推行"企业信赖利益保护基金",由政府财政按土地出让金5%计提,用于补偿因行政过错导致的损失。
深层次改革契机
本案可推动贵州省试点:林地转用审批"负面清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错误确认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考评体系,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挂钩。
建议省级纪委监委成立专项调查组,重点核查2018-2019年及近几年期间赤水市同类土地出让项目,特别是关注"林地属性确认"文件签署流程异常的情况。同时,遵义中院在二审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行政机关的"明显过错"作出更严厉的司法认定。
注:当事人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https://m.toutiao.com/article/7541993239251862058/?app=news_article&share_uid=MS4wLjABAAAAIwQj-i8DgFXPP0qC5mbPzxpkIPANQFy9kyfAjZCi9hzgX1x-0j0UNwr0NlJ70d79&share_did=MS4wLjACAAAABur__xPin-qCeFbwM0vJYbtTkXWHSQ0_eODlP-ePdLQlB2LvyTN2IRQkui7WM7fK&upstream_biz=client_share&category_new=profile_all×tamp=1756007768&share_token=c69421f9-a00f-4ffc-866b-eb48cda878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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