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机关单位在制作《护照法》宣传视频时,截取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30秒片段用于"公民出国需持合法证件"的公益宣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需从四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
某机关单位在制作《护照法》宣传视频时,截取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30秒片段用于"公民出国需持合法证件"的公益宣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需从四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
一、明确作品类型与权利归属
电影片段属于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七条,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均构成侵权。机关单位使用的哪吒片段若包含电影特有的镜头语言、人物造型或配乐,需特别注意权利归属。
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非遗宣传片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某局未经授权使用电影《白蛇:缘起》片段制作公益宣传片,虽未用于商业盈利,但因完整呈现原作品核心画面,仍构成侵权。
二、适用合理使用的三重边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满足三个要件:
1. 主体特定性:仅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2. 目的正当性:必须与法定职责直接相关。
3. 范围合理性:使用方式和数量应符合比例原则。
例如,某市司法局制作法治宣传片时,为说明"伪造证件法律后果",截取电影中15秒伪造证件镜头并进行模糊处理,法院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但若完整使用5分钟打斗片段,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
三、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控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影视作品片段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必要性审查:确认是否存在更合适的素材替代。
2. 片段处理:对画面进行二次创作(如添加字幕、画外音)。
3. 来源标注:在视频显著位置注明"素材来源于XX电影"。
4. 效果评估:确保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
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意:
1. 涉外宣传:在境外发布的宣传片可能受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管辖。
2. 人物形象:使用演员肖像需同时获得肖像权许可。
3. 改编创作:对片段进行改编需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某市出入境管理局在宣传中使用哪吒形象手绘动画,既避免了直接使用电影片段,又通过艺术再创作实现了普法目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宣传工作时,既要善用文化资源增强宣传效果,更要带头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效果最大化。
来源:动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