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判定的难点有哪些?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9 00:23 2

摘要:对于正当防卫来说既不能太苛刻,也不能太宽松,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鼓励和动员人民群众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作用。

正当防卫在我国是一种私立救济,也是最及时的合法救助方式。

(一)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反思

由于私立救济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因素,法律对其规定十分严格。

当然,所有的暴力手段都必须有限度,不然会演变成犯罪。

对于正当防卫来说既不能太苛刻,也不能太宽松,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鼓励和动员人民群众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作用。

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非常严格,导致实践中我们很少看到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例。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国情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实践中不是没有正当防卫案件的发生,而是大多类似案件都被其认定为犯罪了。

那些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动不动就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的被告人还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中不法侵害人被杀死的,其家属便会觉得自己的亲人是受害人;

防卫人自己也感觉造成死亡的后果,肯定难逃罪责,法官判决判其为防卫过当就不错了;

司法部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通常只关注到不法侵害人被杀害的事实,忽视了前期不法侵害人的过错情节,使得案件判决中只体现了对防卫人行为的否定。

法官们普遍认为,案件中有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否则会引起公众的不满。

但是这个结果越想越会感觉不公平,也会对社会起到不好的示范效果。

会使行使权利保护合法权益的一方被处罚,最终不利于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司法实务已经将正当防卫理论的立法本意给忘记了,导致该条款一直未被重视,成为传说中的“僵尸条款”。

争议极大的于欢案被列入了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于欢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没有防卫性质,因为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条件。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伤亡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实践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大胆认定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死亡后果是很严重的,成为判案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同时也是影响案件量刑的重要因素。

然而,于欢案的出现,使正当防卫不再只是书本上的概念,真正被运用到了实际案例中,审理案件时不再被死亡结果所束缚,判决结果更加公正。

于欢案的判决拉近了实务与理论的差距,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准则。

于海明案再一次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活力,使公众有信心将正当防卫作为对抗不法侵害行为的重要合法手段

于海明案是从网上一段视频开始,慢慢引起了公众的注意。

公众对此事议论纷纷,学者们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不久,昆山市公安局发表了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此通报一出,受到了无数好评,此事也得以尘埃落定,但是法律人的心却久久难以平静。

回顾事件刚出现在公众面前时,虽然很多人都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考虑到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应用太少,所以,对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无法确定。

昆山警方在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认定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认定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危险状态中,随时有可能遭受暴力。

警方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时,不仅仅将每一个动作进行了细致考量,同时也将整个过程中的动作进行了综合考虑,结合人性特点和法律规制,最终清楚认定了本案的事实。

于海明案件中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方法,给司法者办理相似案件指明了方向,也有助于法官在案件中大胆适用正当防卫。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范并没有改变,但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应用和解释在不断进步。

于海明案的出现,再一次向公众展示了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意义。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慢慢地走上了敢于适用的大道上来,国家通过案例的处理结果给公众展示了一个有活力的正当防卫制度。

由此,公众可以勇敢的使用自我救济,正当防卫也不再是“僵尸条款”。

如果未来我国可以援引国外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就可以放宽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适用正当防卫的条件,会有利于在案件中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面对不法侵害,少一些教科书式的理论空谈,多一些实际的换位思考,不盲目同情死亡者,维护防卫者利益才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加强对受虐妇女的保护力度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了解了家暴案件的起始经过后,多数人都认为我国对受虐者的保护力度不大,这也是导致受虐妇女选择杀夫的原因之一

例如争议很多的董珊珊案,施暴者用十分残忍的方式致使受虐妇女死亡,最后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

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量刑标准不同。

两个案例中判决结果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适用罪名的不同,施暴者导致受虐者死亡的,适用的罪名是虐待罪,而受虐妇女进行反抗导致施暴者死亡的,适用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意见》中对家暴里的虐待行为进行了规定

该意见的实施明确了家暴案件中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在家暴问题上所做出的努力,对受虐者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但是,《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多种虐待行为以虐待罪的加重情节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施暴者的大多数行为最后都只能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一般的故意的杀人案中,受虐妇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同样是家庭暴力中的伤害行为,适用的罪刑差异如此大,令人难以接受。

对虐待罪的量刑标准看似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和国家稳定,实际上却给家庭暴力留下了一个任其滋生的空间。

造成了被虐者对法律的信任感降低,无法在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最终选择用以暴制暴的手段来反抗施暴者。

当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们对家暴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因此,笔者认为,减少家暴的关键就是改变观念

传统社会观念使得多数人认为家暴是私事,外人不该管闲事,有关机构也觉得不方便介入家事。

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家暴给受虐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都远远超过一般故意伤害造成的影响。

因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是亲密的家人关系,在情感方面会加重被虐妇女的心理伤害,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向外界帮助,而有关部门的保护力度并不大。

这就需要妇女和工作人员都要转变对家暴的态度,妇女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关机构也应该重视对受虐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

所以,我认为国家应该加强对受虐者的保护力度,在立法层面,应该建立严格惩罚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对司法方面的思考

受虐妇女杀夫案是因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而引起的杀人事件

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暴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导火线,推动了受虐妇女实施杀夫行为,没有被害人的家暴就没有被告人的杀人行为。

实践中不少案例的审理过程中会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但是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不利于实现个案公正。

主要原因是法官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认可程度不同,在量刑时难以做到充分考虑此情节。

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案件起因就是被害人的过错,法官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考量时,会受到被害人过错的影响。

因此,法官量刑时不能忽视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应该充分考虑妇女遭受家暴这一事实,不能让死亡结果掩盖掉被害人的过错,否则会造成结果大于过程的程序性错误。

这不仅损害了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也让正在遭受家暴的妇女更加绝望。

希望未来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于案件中,让被告人能得到更公正的判决。

“受虐妇女综合症”反映的是妇女常年遭受家暴的客观事实,它不是一种精神病,也不能作为独立辩护事由出现在法庭,但在程序上应当将其纳入到案件的调查范围中。

因其与普通杀人事件相比存在特殊性,故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正确应用需要专业知识的储备和专业人士的鉴定

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特殊机制让审判人员重视该事实,从而进一步理解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

我国是否能以“专家鉴定”的形式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

这一设想理论上能加快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传播和应用,但考虑到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现状,以“专家鉴定”的形式引入不是必然选择,也不是最佳的选择。

尤其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些方面的认知存在偏差。

如果强行将该理论引入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法律人、民众对该理论的误解越来越深,如将该症状理解为是一种精神病,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运用专家鉴定不是为了证明受虐妇女是精神病人,将“受虐妇女综合症”引入司法实践中的目的也不是要证明受虐妇女是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杀死了长期对她施暴的丈夫。

而是要证明任何一个遭受了长期家暴的受虐者,在忍无可忍时,采取反击手段,是正常的自我防卫行为。

对“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进行研究,能给法官判案提供帮助

但是“受虐妇女综合症”在中国适用还是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我国心理学领域,关于该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明确的判断的标准,要想适用到司法实践中需要多方支持

其次,国外是通过专家证词的方式引进“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而我国对于专家证词的证明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行性不高。

由于国外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有着很大的不同,我们无法直接适用国外的相关理论。

但不管公众能否认可“受虐妇女综合症”中对受虐妇女的论述,也不管能否实现将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规定为我国的证据种类之一的想法。

最起码,通过该理论中对受虐妇女的心理状况的变化的介绍,可以让我们意识到受虐妇女实行杀人行为的合理之处。

这应当在定罪阶段、量刑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都得到充分的重视,也可以成为受虐妇女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

因此,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先通过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让法官熟悉此理论,并让其注意到案件中被告人特殊的行为模式。

便可以初步实现将“受虐妇女综合症”引进司法实践的目的

对受虐妇女量刑轻刑化,不是为了鼓励受虐妇女实行以暴制暴行为,反而是让妇女看到法律对她们权益的认可以及对她们遭遇的同情。

鼓励更多遭受家暴的妇女敢于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向公众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促使男性意识到家暴的严重性,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来源:知律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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