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消费陷阱,检察官温馨提示请查收!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8 17:02 1

摘要:“羊毛衫里没羊毛?”“遇上虚假‘卖惨’直播带货怎么办?”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广安市前锋区检察院前检君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消费避“坑”指南,希望大家能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3·15特辑 | 避开消费陷阱,检察官温馨提示请查收!

2025-03-17 11:12:30 来源:四川法治报

“羊毛衫里没羊毛?”“遇上虚假‘卖惨’直播带货怎么办?”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广安市前锋区检察院前检君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消费避“坑”指南,希望大家能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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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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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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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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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3.15”消费避“坑”口诀

伪劣产品套路多,举报投诉有门道。

直播带货虽热闹,虚假宣传别中招。

预付消费坑不少,保持理性有必要。

强制搭售要说不,依法维权要趁早。

消费环境共营造,安心购物没烦恼。

(姜雨虹/文 陈爽/图)

编辑:刘慧心

初审: 刘慧心

二审: 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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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川法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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