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农村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
关于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以及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农村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及退休干部违规占地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楚知晓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不得通过买卖、赠予、租赁等方式非法获取。
二、严格规定宅基地申请人范围
所有农村牧区宅基地申请人必须为所在村户籍,本户籍内至少有一人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和拆旧建新原则的农牧户。
三、禁止各类违法行为
(一)任何城镇居民(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通过买卖、租赁、赠与等方式非法获取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房。
(二)规范离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行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得以“返乡养老”“乡愁情怀”等名义违规占用集体土地新建、改建住宅。
(三)变相流转操作行为。严禁以合作开发、民宿经营、文旅项目等名义变相实施宅基地买卖,杜绝“小产权房”交易行为。
四、严肃违法行为惩戒措施
(一)对违法买卖宅基地及农房的行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及农房交易合同无效,依法不予确权登记,并责令限期退还土地及房屋,恢复原状。逾期未整改的,由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水利局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参与交易的城镇居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对非法出售宅基地的村民,取消其宅基地申请资格。
(三)对退休干部等公职人员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规办理宅基地审批、确权登记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村集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旗直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集市、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民大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组织退休干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正确舆论导向,让政策深入人心。
六、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组织部:0477-8691035
旗农牧和水利局:0477-8695041
旗自然资源局:0477-8681212
旗人社局:0477-8691797
阿勒腾席热镇:0477-8969155
乌兰木伦镇:0477-8928232
伊金霍洛镇:0477-8961032
札萨克镇:0477-8951157
纳林陶亥镇:0477-8871119
苏布尔嘎镇:0477-8831666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来源:政府办
丨责编:韩娇娇丨校对:郭楷彦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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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