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获批 但该公司继续使用其挂名职务 法院怎么判?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8-14 11:53 3

摘要:2006年8月8日,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股东为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某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及郝某1。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某2。2013年5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郝某2变更为张某。在张某担任某公司法人期间

2006年8月8日,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股东为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某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及郝某1。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某2。2013年5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郝某2变更为张某。在张某担任某公司法人期间,该公司并未给张某发放过工资,也未为其缴纳过社保。

2021年6月30日,张某向某公司及其股东递交辞职报告,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收了辞职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2024年8月25日,张某向该公司发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催告函》。2024年8月31日,该公司收到催告函后在送达回证上加盖公章。虽然原告的辞职报告流程都已走完,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登记为张某。张某遂将该公司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赴登记机关涤除原告张某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张某在2021年就向被告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和登记备案的高管职务,又于2024年发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催告函》。被告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人登记。因原告张某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原告请求被告公司涤除原告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获批后,若公司继续使用其挂名职务,法院会审查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否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若其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未行使管理职权,且已离职,公司继续使用其挂名职务可能损害其个人权益,法院会支持其涤除登记的诉求。(张 秀 武晶晶)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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