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亭湖法院这5个典型案例助您理性维权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17 11:35 1

摘要:今天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亭湖法院特选取5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为本

今天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亭湖法院特选取5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一

故意隐瞒关键性能,构成欺诈三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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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3年2月,徐某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3台某数码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平板电脑,共花费4864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徐某发现该平板电脑无进网许可标志。后徐某要求某数码公司提供进网许可服务,但某数码公司予以拒绝。徐某认为该数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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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受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某数码公司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网络平板,违反了电信法相关规定,且未向徐某如实告知,致使徐某基于错误认识购买案涉平板,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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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平板电脑作为智能终端设备,网络接入能力是其基础功能。若设备未获进网许可,不仅功能存在缺陷,而且超出普通质量瑕疵范畴,构成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根本性否定。本案中,商家在明知产品未获进网许可的情况下,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本案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行为,又为规范良好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范本。

案例二

网红面包吃出异物,司法速调守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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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4年8月,严某在盐城市区某糕点店购买泡芙、麻薯,合计43.9元。次日,严某在其所购买的麻薯里吃出一块疑似发霉木屑的异物。严某当即与该糕点店联系要求退货并赔偿。该糕点店对其所售麻薯中存在异物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赔偿不予认可。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糕点店返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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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情况】

我院接收严某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安排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在指导法官的指导下,首先向糕点店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然后采用“背靠背”方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人民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即某糕点店退还43.9元货款并支付赔偿款300元,双方当场履行完毕。严某也向我院申请撤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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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应当坚守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规范生产销售流程。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关乎食品安全的大事。我院人民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法,消除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从纠纷发生到达成调解仅用时10天,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消费领域的司法实践。同时,也通过适度惩罚的方式,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能激活经营者自我纠错、行业自觉规范的内生动力,避免小微经营者因过高赔偿影响经营和贬损商誉,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格局。

案例三

遇预付式消费陷阱,诉诸法律维权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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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孙某在某摄影公司拍照消费。两个月后,经店员推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孙某成为该公司超级合伙人,支付预付款后若成功推荐客户消费,可获“分红”,并口头承诺充值预付款可以退回。此后,孙某两次共转账103000元,摄影公司也向孙某出具相应的收据,收据均载明:“内容:自组套系、本人使用、可转、终身有效、概不退款。”充值后,摄影公司给了孙某手机、冰箱等物品和4999元的现金。后孙某想要退款,摄影公司表示无法退款。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摄影公司返还孙某剩余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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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款后享受服务、获得商品的消费方式,进行“预付款”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即只有支付预付款,才能享有成功推荐客户后获得“分红”的权利和可能,以及获得打折优惠。结合本案的收据,孙某预付的金额明显过分高于一般预付式消费的预付金额,但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排除和限制了孙某作为消费者权利,加重其责任。另,摄影公司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经营状况有恶化可能。故对于孙某要求该摄影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诉请,我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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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这种方式往往存在着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等情况,面对商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消费者应当理性评估自身消费能力与消费状况,避免冲动消费。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商家的经营状况,仔细审查商家提供的卡券和以各种名义签下的合同,是否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规避商家法律责任的情况。消费者还要保留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并且向商家索要发票,防患于未然。

案例四

赠送服务虽系免费,履行瑕疵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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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该保险公司赠送一份公司内部健康体检福利。张某遂前往该保险公司内设的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束后,保险公司却未能及时告知张某体检结果,也未及时向张某送达《客户健康反馈函》。半年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慢性肾病5期。后张某前往保险公司调取了当时的《客户健康反馈函》。该反馈函内载明体检时张某肾功能异常、双肾弥漫性损害等体检结果。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导致其病情恶化且未获及时治疗,具有过错,遂诉至我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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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保险公司赠送张某相关体检服务,却未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张某,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经咨询相关医学专业人员,可知慢性肾脏病的发展无法逆转,及早发现,积极治疗也仅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病情。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反馈体检结果的行为,对张某后续疾病的发展带来影响的程度较小。据此,我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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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经营者为获取消费者的关注,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相关合同中作出的单方附赠服务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也应当按照承诺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按照承诺提供了相关体检服务。但却未能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投保人张某。在合同履行上存在明显的瑕疵。而未及时告知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的及时就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网络刷单损失钱财,无效合同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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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某饰品店为增加其在某平台上网络店铺的交易量,组织刷手刷单。在刷单成功后,饰品店则将订单金额退还给刷手,并额外支付相关报酬。刷手孙某某看到相关广告后即与该饰品店取得联系,提供刷单服务。后因某平台查控到饰品店的刷单行为,对该饰品店进行了处理,导致孙某某尚有刷单货款7000元未能退回。孙某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退还货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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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网络刷单行为,其实质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既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孙某某与饰品店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图。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孙某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遂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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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快速发展及网购市场的不断繁荣,交易量、信用评价、商品评价等在电商平台的作用不言而喻,深深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近年来,电商平台刷单现象“蔚然成风”,由此衍生出“职业刷单”这一灰色产业。刷手通过虚假交易并作出虚假评价,提升卖家信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良性竞争环境,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刷单等不法行为,而产生的相关经济纠纷,因合同无效,也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

供稿:民一庭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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