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网络侮辱“情节严重”?
自诉人冯某(系化名)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冯某裸照。
两人分手后,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
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李某某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特别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的广泛普及,以及当前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实际情况,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入罪应当特别慎重,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在自诉人冯某的微信粉丝群发布自诉人的真实姓名、网名、身份证号码、家人情况、正面照片等信息以及配有“有偿约炮”“劈腿”“床照”等文字内容,后又添加自诉人冯某的不雅照片以及侮辱的文字内容通过微博连续发布,致使相关信息被大规模传播。
李某某发布的侮辱信息明确指明自诉人冯某,直接指向自诉人冯某的网络社交圈,严重损害自诉人冯某人格尊严,给自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来源:何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