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常生活中,个人雇佣劳动者从事劳务活动的情况很常见,往往不需要资质,但若雇佣的劳动者是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活动,雇主还是需要严格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人身和经济损失。
日常生活中,个人雇佣劳动者从事劳务活动的情况很常见,往往不需要资质,但若雇佣的劳动者是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活动,雇主还是需要严格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人身和经济损失。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罕台法庭张波法官办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和邬某雇佣没有挖掘机驾驶资格的原告周某在东胜区某园区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地面凌乱不堪,加之作为驾驶员的周某操作不当,导致驾驶挖掘机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周某腿部受伤,后就诊于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大腿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左大腿多发性肌肉断裂等。
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境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为使伤情得以及时救治,原告与雇主刘某和邬某进行了协商,三人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邬某承担60%的费用,刘某承担40%的费用,但协议真正履行时却受到了阻碍,刘某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履行剩余的赔付义务,被告邬某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也拒绝履行其余义务。原告作为以打工维持生计的劳动者,因受伤严重,短时间内无法从事劳动活动,没有了收入来源不说,生活起居还需有人照顾,从而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将雇主刘某、邬某诉至人民法院。
收到案件后,张波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因对伤情没有清楚的认知,被告方又不愿给付高额的赔偿金,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本案进入诉前鉴定程序,并依原告申请,及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很快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未达规定的致残情形,该鉴定结论亦对原告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了评定。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二被告对已经签署的协议内容均不认可,并一致认为原告没有驾驶资格却驾驶挖掘机自身亦存在过错。
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张波法官耐心、细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二被告作为雇主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雇佣人员从事劳务活动时,未谨慎审查雇员的驾驶员资质,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劳动者,没有驾驶挖掘机的资质却强行驾驶挖掘机,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所幸原告未达到致残标准,双方的损失均有挽回的余地,原、被告均为过错方,应妥善协商处理此次事故,并引以为戒,避免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遭受更大的人身及经济损失。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签署了调解协议,且被告邬某当庭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刘某亦承诺尽快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驾驶挖掘机资质强行驾驶挖掘机,刚一上岗就酿成事故,工资一分钱没到手,还遭受了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二被告作为雇主,雇佣无驾驶挖掘机资质的原告,不但没创造任何利益,还赔了钱款又吃了官司。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投机取巧绝非长久之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才是安身立命之本。
来源:中国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