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网络言论成为新的表达方式,曾经的“口口相传”如今变成“指尖跳动”。互联网的“匿名性”让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躲在手机和电脑屏幕背后,尽情放纵,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近年来,网络言论成为新的表达方式,曾经的“口口相传”如今变成“指尖跳动”。互联网的“匿名性”让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躲在手机和电脑屏幕背后,尽情放纵,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然而,网络上不当言论就如同隐藏在暗处的陷阱,对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这种危害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冲突和争议,更涉及到个人的形象、心理和未来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审视网络不当言论的严肃性,从中吸取教训,为自己的网络行为敲响警钟。
· 不当言论可能承担 ·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某在某村经营一家商铺,陈某商铺在赵某商铺对面,两家商铺中间间隔一条道路。某日,陈某的车辆停放在赵某的商铺前时被砸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是,陈某在朋友圈、抖音发布充满辱骂的言语,辱骂赵某是“老赖、龟孙等”,并且捏造赵某“给老公戴绿帽子”等内容,还专门截图给赵某,对赵某的家庭、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赵某报警、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当言论可能受到 ·
#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近日,网民赵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某省道发生多车追尾车祸事故”的虚假信息,吸引大量关注,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赵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不当言论可能构成 ·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后果#
2020年11月,李某、王某、胡某在互联网上编造谣言信息诋毁某同业竞争公司并在多个平台集中发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属地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胡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且无限制,而是处于法律和道德框架之内的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为前提。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更应谨言慎行,充分明晰不当言论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范畴内,自觉遵循言论自由的界限,理性表达观点。否则,一旦不当言论越过法律红线,构成犯罪,行为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受沉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海拉尔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