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06 12:00 1

摘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金融犯罪领域的基石性条款,以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为核心,构建起对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的立体保护网。该罪的构成要件覆盖四类行为:伪造、变造传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结算凭证(存单、汇款凭证等)、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金融犯罪领域的基石性条款,以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为核心,构建起对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的立体保护网。该罪的构成要件覆盖四类行为:伪造、变造传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结算凭证(存单、汇款凭证等)、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其立法逻辑直指金融票证的 “信用本质”—— 无论是纸质票据还是电子凭证,其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是现代金融交易的根基。

从刑罚设计看,本罪采用 “阶梯式” 量刑体系: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可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一设计体现了对金融犯罪 “重典治乱” 的立法导向。例如,伪造信用卡 25 张以上或涉案金额超百万元,即被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这种严苛性源于金融票证犯罪对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威胁 —— 一张伪造的存单可能引发区域性挤兑,一张假信用证足以颠覆国际贸易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伪造金融票证罪呈现出 “技术升级与手段隐蔽化” 的特征。例如,2019 年皮某为哄骗妻子伪造 24 万元存单案,与 2024 年山东邹城陈某伪造电子转账凭证案,虽跨越五年,却折射出犯罪手段从纸质造假向数字化造假的转变。前者通过手工伪造存单,后者则利用电子支付系统漏洞生成虚假转账记录,二者均因票面金额超过 1 万元追诉标准被定罪量刑。

数字化金融的发展催生了犯罪手段的迭代。伪造电子票据、虚拟货币钱包凭证等行为日益增多。例如,行为人通过修改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伪造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试图骗取融资。对此,司法机关已明确:电子转账凭证属于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此类凭证同样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这种扩张解释体现了法律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性。

单位犯罪在本罪中占据显著比例。例如,某投资公司为虚构业绩,组织员工批量伪造银行流水单,票面总额达 500 万元,最终单位被处罚金 50 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获刑三年。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在于其规模化特征 —— 一次伪造行为可能波及数十家上下游企业,造成连锁性经济损失。

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 “非法牟利目的”,长期存在争议。例如,2020 年徐伟伪造 37.5 万元存单案中,行为人仅为拖延债务而非骗取财物,法院仍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 “故意” 要件的宽泛解释 —— 只要行为人明知伪造行为可能破坏金融秩序,即使无直接牟利目的,仍可入罪。这种立场虽有助于打击犯罪,却也引发对 “过度扩大化” 的担忧。

现行立法以 “票面金额” 和 “数量” 作为主要升格条件,忽略了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例如,伪造一张 100 万元的信用证与伪造 100 张 1 万元的存单,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但二者可能适用相同刑罚。最高检 2016 年即指出,应综合考虑伪造次数、非法获利、危害结果等情节,建立更科学的量刑体系。这一建议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实践中,购买伪造存单用于展示财力的行为是否入罪存在分歧。例如,某企业家为获取投资,购买假存单质押,虽未实际使用,仍因票面金额超 1 万元被追诉。反对者认为,此类行为未直接参与金融交易,应属 “情节显著轻微”。这一争议凸显了刑法介入民间经济活动的边界问题。

面对数字化犯罪,金融机构需构建 “智能风控体系”。例如,银行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票据全流程溯源,利用 AI 识别异常交易模式。2024 年某银行通过大数据监测,成功拦截一起伪造电子承兑汇票的诈骗,涉及金额达 800 万元。这种技术赋能正在重塑犯罪防控格局。

公众需警惕 “高收益” 陷阱,强化金融风险认知。例如,山东邹城经侦部门提示:办理金融业务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避免使用非官方 APP 进行转账。此外,对 “熟人推荐” 的高息投资项目,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核查相关企业涉诉记录,避免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跨国金融犯罪需加强国际司法协作。例如,伪造信用证案件往往涉及多国银行,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调取交易流水、冻结涉案资产。2023 年破获的 “跨境信用证诈骗案” 中,中、韩、泰三国警方联动,抓获犯罪团伙 12 人,挽回损失 2.3 亿元。这种协作模式为打击跨国金融犯罪提供了范本。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犹如一道防火墙,横亘在金融安全与犯罪威胁之间。从手工伪造存单到区块链智能合约造假,从区域性金融波动到跨国贸易危机,该罪始终以动态的适应性回应着时代挑战。在数字化浪潮中,法律不仅需要保持威慑力,更需在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间寻求平衡 —— 既要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也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创新。唯有如此,方能在技术变革的洪流中,守护住金融正义的最后防线。

来源:律人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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