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叠加用工高压:平台企业如何破解劳动关系转化?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8-05 15:14 1

摘要:近日,新业态从业人员采用连续劳务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与平台企业用工申报准则的前后出台,对于笔者和大家而言都是亲自见证了“劳动法”的历史时刻,伴随政策落地,传统用工合规成本进入高压周期,劳

近日,新业态从业人员采用连续劳务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与平台企业用工申报准则的前后出台,对于笔者和大家而言都是亲自见证了“劳动法”的历史时刻,伴随政策落地,传统用工合规成本进入高压周期,劳动关系转化成为障碍的破局点,今天笔者从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平台用工税务、组织调整面临的压力和破局路径等五个核心议题,深入剖析未来企业的用工方向。

一、合规成本上升,传统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面临成本高压

01.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趋严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再仅依赖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1)是否存在从属性(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

(2)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3)是否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劳动

(4)是否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这一标准的强化,使得企业在实际用工中更难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导致原本试图通过非正式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

02.社保缴纳义务从税务和司法在稽核和执行上的强化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政策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社保缴纳的刚性义务,尤其在以下方面: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仍须补缴社保地方执法力度加大,企业社保稽核频繁社保费用逐年上涨,叠加人口老龄化趋势,企业负担加重

企业与个人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明确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以此提起诉讼,企业需承担补缴责任及经济补偿金。

03.传统全日制劳动用工成本结构复杂化

传统企业用工需承担:

(1)工资成本

(2)社保成本(企业部分+个人部分代缴)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4)解雇成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需面对更多劳动纠纷、仲裁、诉讼等隐性成本。

二、新业态用工模式是破局之法

01.平台经济催生新型用工模式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型企业如网约车、外卖配送、众包任务等迅速崛起,形成了以下典型用工形态:

(1)劳务关系:个体接单,平台不直接管理

(2)合作关系:如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

(3)外包关系:平台将任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

02.政策鼓励灵活就业与新型用工

国家鼓励灵活就业与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包括:

(1)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鼓励个人通过平台实现灵活就业

(2)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劳务模式解决个税问题

(3)探索新型社会保障机制,如职业伤害保险试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这些政策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也对劳动关系认定提出了挑战。

03.数字化管理与用工效率提升

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派单、绩效评价、智能调度等方式,实现了高效用工管理,同时减少了传统人力管理成本。

平台企业可探索“非劳动关系”模式下的灵活用工、项目制合作、任务派单、劳务外包等多种用工形式。

平台类型用工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用工灵活性强:可根据订单波动灵活调整用工规模,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2)成本结构优化:减少社保、公积金等刚性支出,优化企业人力成本;

(3)激励机制创新:通过绩效导向、任务驱动等方式提升员工积极性;

(4)适应数字经济趋势:更契合平台经济的组织形态与运营逻辑。

然而,新业态用工也面临法律边界模糊、权益保障不足、劳动者身份争议等问题。因此,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在“灵活”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

三、劳动者身份转变与组织转型中的现实障碍

尽管新业态用工具有明显优势,但在实践中,与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身份转变、组织结构的调整仍面临多重障碍:

01.法律身份认定障碍

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后续调整为灵活用工,其劳动关系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持续存在,导致企业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02. 员工接受度障碍

长期在劳动关系下工作的员工对灵活用工缺乏认知与信任,担心收入稳定性、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导致转型推进困难。

03.企业组织结构障碍

传统企业组织架构以层级制、岗位制为主,难以快速适应灵活用工所需的模块化、任务化、平台化管理逻辑,组织变革成本高、周期长。

04.税务与社保衔接障碍

新业态用工往往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体经营者注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等问题,企业在税务申报、数据对接方面存在技术与制度障碍。

四、组织转型路径选择:全员竞聘还是灵活岗位调整?

面对上述障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行业特性、员工结构选择合适的转型路径:

01.全员竞聘机制:推动身份与岗位分离

通过全员岗位竞聘机制,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打破传统劳动关系固化格局,为灵活用工奠定基础。适用于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及部分服务岗位。

02.岗位分类管理:明确适用新业态的岗位类型

并非所有岗位都适合新业态用工,企业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管理难度进行分类管理:

适用岗位:如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内容创作者、客服外包、项目制开发等;不适用岗位:如涉及核心管理、保密职责、长期稳定工作的岗位仍应保持劳动关系。

03.构建平台化用工体系:打造“平台+个人”合作模式

企业可建立内部灵活用工平台或接入外部平台系统,实现任务发布、接单、结算、税务代扣等全流程管理,提升用工效率与合规性。

04.完善配套机制:包括社保代缴、职业培训、合同管理等

为新业态用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障衔接方案,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商业保险补充、职业培训计划等,提升员工归属感与稳定性。

五、结论与建议

当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日趋明确,传统用工模式的合规成本与违法风险不断上升,促使企业必须加快向新业态用工转型。这一转型不仅是企业成本控制与组织优化的需要,更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

企业在推进用工结构调整时,应采取“分类管理、试点先行、制度配套”的策略,避免“一刀切”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构建“灵活而不失保障”的新型劳动关系

建议如下

(1)明确用工分类标准,制定岗位适用清单;

(2)推动组织架构向平台化、模块化方向转型;

(3)建立灵活用工平台,实现任务管理与数据合规;

(4)加强员工沟通与培训,提升新业态用工接受度;

(5)完善社保与税务衔接机制,保障用工合规性。

只有在法律合规与组织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企业才能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平台企业用工申报准则(试行)》

来源:求类有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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