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内人士感叹——详细阅读了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对宗庆后遗嘱信托的裁定(decision),出乎意料的是,这居然真的是一个遗嘱推定信托,而不是生前已经完备流程与合同文件而成立的契约信托。换言之,信托并未正式成立。
经历了近一个月的舆论喧嚣和万般揣测,已故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离岸家族信托风波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结论。
结局出乎意料
业内人士感叹——详细阅读了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对宗庆后遗嘱信托的裁定(decision),出乎意料的是,这居然真的是一个遗嘱推定信托,而不是生前已经完备流程与合同文件而成立的契约信托。换言之,信托并未正式成立。
但事情也并非“信托没成立”那么简单。
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对笔者提及,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定(程序性Decision)是意料之中,盖因娃哈哈接班人宗馥莉在受托设立受益人为三位同父异母弟妹的家族信托时违约或拖延、拒绝履约的事实较为清晰。虽然宗庆后对于三位杜建英所生子女的离岸信托的安排过于潦草,但他还是接受了“遗产管理”律师的建议,与宗馥莉签署了为宗继昌等三子女设立家族信托的“信托协议”——这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构成父女之间的信托关系。
这份协议选择了指定Jian Hao公司(宗馥莉在协议中确认“代持”)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因汇丰银行账户属地可归香港信托法管辖。Jian Hao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也正因此信托关系转移托付给宗馥莉,用于信托目的。
宗庆后去世之后,为顺利办理娃哈哈境内核心资产的继承权公证,宗馥莉与三位弟妹进一步签署“协议”,约定了尽快设立3支家族信托并从私人信托公司(PTC)过渡到第三方专业受托人的阶段性安排。
从香港法院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宗馥莉自己对信托受托责任认知不到位,不论Jian Hao公司的资产是否够18亿美元,拖延或抗拒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既违背了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也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受托人条例》等信托法规。
香港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是——对Jian Hao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约有17.99亿美元)中的资产颁布禁止令,禁止宗馥莉及公司主体“提取或抵押”该账户资金,直至杭州诉讼结案或法院另行命令。
当然,香港高等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用于协助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信托实质案件。其主要裁定是保持资产冻结与信息透明,未来的关键则取决于杭州法院的判决。
潦草、烂尾的遗嘱推定信托
回顾一下,自称宗馥莉“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起诉的原因是,宗庆后生前承诺为其设立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SPV公司,在汇丰银行账户内设立总计交付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权益,2024年初,该账户余额约18亿美元,尚差3亿美元到位。但在2024年5月,宗馥莉指令从账户里转走110万美元。于是,三人向香港法院起诉阻止宗馥莉处置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并赔偿资金转移造成的损失。
先说结论——之所以说这是一份潦草、烂尾的遗嘱推定信托,原因在于,虽然宗庆后确实意愿清晰,欲为宗馥莉的三名同父异母弟妹设立香港家族信托,但是家族信托的整个架构(受托人、保护人以及对应的核心条款)都不具备清晰的可执行性。宗氏香港信托宛如一栋尚未封顶的“楼花”,而且对于如何“保交楼”语焉不详。
聂俊峰对笔者分析称,目前案情披露信息及香港法官的事实认定倾向于Jian Hao公司及其在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构成了“推定信托”。
这类推定信托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宗氏父女这份“为设立信托而信托”协议的受托人就是宗馥莉本人,委托人(宗庆后)与受托人约定的信托目的就是为三位子女及其子女作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
第二阶段,在宗庆后去世之后,宗馥莉与三位弟妹签订继承和解协议,同意把Jian Hao公司这一SPV公司及其账户内资产都作为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同时把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分为两步——第一步,先设立一个私人信托公司PTC并由宗馥莉控股,第三方参与;第二步,受托人变更为第三方专业受托人,而后宗馥莉退出。
然而,现在是“大小姐”在第一阶段就毁约了,明面的证据是原告认为宗馥莉曾从中转出108.5万美元,构成对信托资产的侵犯。此外更琐碎的真相是宗馥莉作为设立信托的受托人却与受益人之间龃龉不断。法院披露:18亿美元尚存3亿美元的缺口,宗馥莉自己子女也要做信托受益人——这是超出原“父女信托”约定的重大变化,在信托受托人选择、信托关键要素等方面双方始终“斗而不决”。
在香港高法的判词中,宗馥莉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的不作为以致信托没有设立,而是认为原告过于性急,很多条款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她的“不着急”本身就反映出违约但又不以信托义务为然的态度。因此宗庆后的遗嘱推定信托尚未过渡到第二阶段,就烂尾了。
香港法官的说法值得一看——
It is clear that there was quid pro quo under the Agreement, namely, the Plaintiff shall recognise the Wills and shall not hinder the administration thereunder, and Kelly shall set up offshore trusts for the Plaintiffs.
Further, from the Handwritten Instructions, the Letter of Entrustment and the Agreement (collectively, the "Documents"), it is reasonably clear that the HSBC Account Assets shall be for offshore trusts for the Plaintiffs, while the Other Assets shall be for Kelly.
中文意思是:很明显,在这份协议中(香港高等法院披露,宗庆后去世之后宗馥莉为顺利办理继承权公证而与三位弟妹签署的协议)存在对价交换,即原告需承认遗嘱的效力并不得妨碍其执行,而Kelly(宗馥莉)则需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此外,从《手写指示》《委托书》及《协议书》(统称为“文件”)可以合理推断,汇丰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用于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则归Kelly所有。
换言之,这几份证据明显的是有交换对价,也就是SPV公司当中的18+3亿美元归三个弟弟妹妹的信托所有,其他的境内的和剩余所有的都归宗馥莉。
问题其实出在这份宗庆后生前与宗馥莉父女《委托书》中涉及的“信托受托人”。聂俊峰提及,宗庆后的离岸家族信托之所以对簿公堂、出现“烂尾”,风险根源在于宗庆后与宗馥莉父女的信托角色错位。
父亲“天真”到让与三个受益人具有重大利益冲突的“长女”担任受托人。“大小姐”则不顾信托责任,作为信托受托人、保护人居然要“自益”——香港法院公布的相关文件显示,她要将自己及子女列为离岸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当然,这一系列“骚操作”都不符合家族财富管理的经验惯例:首先是离岸信托至少要有明确的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架构安排——其实宗庆后生前有充分时间“完工”,因为离岸信托并不需要委托人出境,“烂尾”的原因既来自于当事人认知局限、家庭纠葛,也与专业人士出谋划策的动机不无关系。宗氏家族的血缘关系在专业家族办公室看来其实并不复杂,但宗庆后生前的安排已经埋雷,去世后四名子女约定的家族信托两阶段也是错上加错。
离岸信托的私人信托公司PTC应由“目的信托”(如BVI的VISTA目的信托)持股,而且宗庆后的信托意愿根本就不需要设立PTC大费周章。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宗氏四姊弟却在律师建议下接受了两阶段过渡,且宗馥莉担任PTC股东。这种做法如今暴露了诸多隐患,当然它构建了宗家对相关律师和服务的路径依赖,也给中国内地和香港司法制造了涉外民事纠纷判决与执行难题。
整体来看,家族信托的整个架构极为粗陋。对于信托制度以及信托法律关系,无论是已经去世的宗庆后,还是执拗于“18亿不够21亿”就拒绝履约的宗馥莉,两人对信托法律关系都缺乏科学认知。
Jian Hao公司扮演何种角色?
公开信息显示,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为本案第二被告,宗馥莉为该BVI公司的董事(原任是宗庆后)。
那么这家Jian Hao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事实上,娃哈哈家族信托案中,用作信托工具的香港SPV公司是Jian Hao,它由BVI注册,宗馥莉为唯一董事。根据上文所说的“第二阶段流程”(最后并未完成),即宗馥莉与三个弟弟妹妹签一份和解协议,同意把香港SPV公司及其账户内资产都作为家族信托的资产。但大小姐在第一步就毁约了。
虽然信托在法律程序上未完成设立,但宗庆后生前已经将部分资产(18亿美元)转移到了境外SPV账户,这些资产原本预期作为信托资产。
从法院文件得知的情况可知,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账户资产属实,账户名义持有人是由宗庆后设立的境外SPV公司,即Jian Hao; 这些资产虽然原本是为信托预留的(即信托意图明确),但由于信托本身并未合法设立完成,现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事实上,如果要满足宗庆后信托“固定收益投资”、只分配利息“不动本”的要求,这个理应要设立的家族信托最优路径是股权信托而非现金信托——将Jian Hao公司股权一分为三,由三支家族信托分别持股三分之一。
然而遗憾的是,宗庆后生前没有厘清这些具体关系,认知局限造成如今的混沌局面。堂堂“首富”竟然没有聘任一个专责的家族办公室,宗庆后的相关决策更像是一个孤家寡人。相比之下,一些经过海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信托架构就更“专业”。
例如,小米的雷军就是将部分股份转入家族信托,保障家族长远利益,同时通过股权信托安排控制权与治理结构;刘强东也是如此,将大部分投票权集中在信托结构中,公司上市前已设立SPV,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该信托的投票权结构,长期维持公司话语权。
境外资金来源存争议
如今,这场遗产纷争已不仅限于一个家族,而是已经牵连出国资权益、税收与外汇资本项目项下跨境流动的诸多疑问。
某家族信托从业者对笔者提及,18亿美元资金出境的合法合规问题值得注意。
此前有观点提出,宗家的18亿美元现金是如何出现的?有一种可能在于,Jian Hao的角色可能是“宗氏娃哈哈系”的境外分红与投资收益的汇入主体。
问题在于,娃哈哈并非境外上市公司,分红资金汇出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规定,有一定门槛和流程,而且前提是该非上市公司是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其境外股东已经合法持股。
京华世家首席税务规划师景波勇则对笔者提及,根据2006年8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管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于2009年修订,简称“10号文”)提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尽管公众咋舌于21亿美元的财富数字,但以娃哈哈集团的体量和历史来看,境外留存18亿美元的经营利润或投资收益应有可能,但前提是经过合法的境内外个人与公司纳税、分红和外汇审核。
景波勇对笔者表示,资金出境的外汇和税务审核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宗庆后去世之后的股权等重要事项变更也要向外管局等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总结而言,宗馥莉然对家族信托以及信托制度的核心理念并不了解,所以才会违约背信违反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义义务。
虽然香港高等法院此番裁定并非司法程序的终局,但宗氏父女就离岸公司的股权与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已确认无误,宗馥莉违背契约之举导致法官签发了对这部分信托财产的“保全禁令”。
不过,娃哈哈遗产纷争的终局还有待内地法院的结论,而且至此已经牵连出国资权益、税收与外汇资本项目项下跨境流动的诸多疑问。
这也不难说明,虽然以40后、50后、60后企业家为代表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步入暮年,但不少企业家对自己的身后事“无知无觉”。他们需要认识到,科学理性、公益向善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理念至关重要,核心就是要科学看待家族信托+选聘长期陪伴的家族办公室,根据系统性认知来设计传承架构安排,避免碎片化“信息茧房”和零散决策导致的信托“翻车”。
来源:跟着波叔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