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氢站建设是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审批与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
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席曼莉代表提出的第149号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加氢站建设是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审批与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加氢站的建设、审批、验收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提出自治区加氢站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要求。目前我区具备氢能发展条件的盟市有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
加氢站规划方面,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已编制加氢站规划,通辽市已完成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等待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整体修编工作,需在国空规划修编完成后进一步修编印发。
加氢站建设方面,截至目前,鄂尔多斯市已建加氢站2座,在建加氢站3座,拟建加氢站1座。乌海市已建成加氢站1座。
加氢站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加氢站项目暂参照天然气加气站(CNG)建设项目管理。对加氢站开工建设、延期开工、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竣工验收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在运营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政策规定前,加氢站运营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职能职责,从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上加大对盟市的督导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我区加氢站的建设工作。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