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假种子案曝光!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23 01:18 1

摘要:日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A公司罚金3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5.54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造假团伙用未经申报、命名、备案、检疫的新品玉米种子,冒充品牌玉米种子销售,公司法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30万元。

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被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

被告人销售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劣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判刑罚款。

山东聊城高唐两店分别因经营销售假种子、销售涂改标签的玉米种子,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窃取育种者耗费数年培育的珍贵荔枝苗木,在电商平台大肆销售,判赔33万余元。

近期,多起假种子案曝光,一起来看看!

01 造假团伙用未经申报、命名、备案、检疫的新品玉米种子,冒充品牌玉米种子销售

日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A公司罚金3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45.54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原来,2022年8月,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对A公司销往恩施的2021年11月批次玉米种子及田间玉米植株叶片进行抽样检测后,认定A公司销售的这批名为“东单1806”的玉米种子全部为假种子,遂将线索移送恩施州公安局。

承办检察官向宗卿将证据一一罗列,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A公司销售的不同批次种子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假种子,且由于售出的玉米种子均在生长期,无法确定损失情况,该案是否符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存在争议。

“这些种子就是‘东单1806’玉米种子,不是假种子。”侦查过程中,李某坚称没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面对“零口供”困局,恩施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围绕案件调查中遇到的种子育种、备案、检疫、销售等专业问题展开讨论,明确侦查取证重点及细节。根据种业专家提出的生产、销售规范流程,承办检察官提出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核实A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着重固定委托生产合同、产地检验记录、出库单、销售单、种子检验检测认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对其他涉案人员展开更全面深入的侦查,厘清责任链条,避免遗漏共犯;围绕李某的辩解补充证据。

经查,2021年11月至12月,A公司将其研发的未经申报、命名、备案、检疫的新品玉米种子,包装成“东单1806”玉米种子,并冒用其他公司的厂名、厂址和许可证编号标注在包装袋上,向恩施州内3家公司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5.54万元。

至此,该案的物流、票据流、资金流证据相互贯穿、互为印证,并与生产端、运输端、销售端全面吻合,证据链条完整。2023年8月,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种子总量达6万余斤,流向8个县市40余个乡镇。“A公司以自行研发的玉米种子冒充品牌玉米种子进行销售,所研发的种子未申报备案,也未检验检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种子。确定该批种子播种后不存在减产和绝收情况后,我们认为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办检察官介绍,2024年12月,恩施市检察院对A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今年6月4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02 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被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

近日,河北高院发布2024年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一个案例涉及种业领域,为河北某农业公司与某农资门市、梅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北某农业公司系“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河北某农业公司通过视频平台发现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随后向当地农业农村局进行报案。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后河北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某农资门市和梅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用于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某农资门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法院认定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接到品种权人的报案后迅速调查并固定了证据,进行了处罚,品种权人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获得了经济赔偿。对植物新品种的联合保护,降低了品种权人的举证和维权难度,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了实处。另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并不适用于进行网络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03 被告人销售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劣种,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判刑罚款

最高法公布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为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纯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吕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未取得检验证号及合格证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天全县仁义镇程某、杨某等89名农户销售约100余千克,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上述89名农户种植“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后,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经评估,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检验,李某柱、吕某销售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的纯度为6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认定为劣种子。

另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柱向被害人汪某谎称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原种,吸引汪某投资,汪某邀约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联合投资,向李某柱转款共计37万元。李某柱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带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实地查看投资情况。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吕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据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提供了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本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04 山东聊城高唐两店分别因经营销售假种子、销售涂改标签的玉米种子,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6月4日,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政府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其中种子案占2起。

一是高唐县姜店*丰种业门市部经营销售假种子案,高唐县姜店*丰种业门市部杨*娥经营销售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杨*娥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之日起15日内,持 20 位缴款码以多种渠道缴款(山东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银行柜面、POS、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网银等)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是高唐县姜店镇*元农资微利超市销售涂改标签的玉米种子案,高唐县姜店镇*元农资微利超市李*销售涂改标签的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李*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码告知单之日起15日内,持 20 位缴款码以多种渠道缴款(山东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银行柜面、POS、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网银等)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05 窃取育种者耗费数年培育的珍贵荔枝苗木,在电商平台大肆销售,判赔33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宗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武汉某种业公司及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侵害“早巨荔1号”荔枝新品种权的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创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计算规则。

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行使维权权利。2024年4月,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电商平台以“仙桃荔”的名义销售侵权苗木。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仙桃荔”与“早巨荔1号”为同一品种。

经深入调查发现,两被告店铺客服系统互通,在明知“早巨荔1号”系授权品种的情况下,仍宣称2023年嫁接苗木超2000株。并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者黄某在诉讼期间甚至注销经营主体企图逃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武汉某种业公司变更网店名称继续销售,黄某采取注销主体的方式对抗诉讼,其故意侵权、毁灭证据的情节恶劣。法院针对无证经营、持续侵权等严重情节,顶格适用三倍惩罚系数,最终计算出334570元赔偿总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综合整理自法治时报、检察日报、工人日报、最高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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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来源:南方农村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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