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说漏嘴!虚拟主播自曝真名“开盒”后该咋赔?

B站影视 2025-02-24 18:02 1

摘要: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交融的浪潮下,虚拟主播行业以“中之人+虚拟形象+流量运营”的新型模式崛起,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热门现象。此类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动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动方式,在各视频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交融的浪潮下,虚拟主播行业以“中之人+虚拟形象+流量运营”的新型模式崛起,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热门现象。此类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动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动方式,在各视频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虚拟形象与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公司往往会约束“中之人”严格保密个人身份,以维持角色的神秘感。当这层虚拟“皮套”被“中之人”说漏嘴,其造成的违约损失该如何准确认定?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直播说漏嘴被诉高额赔偿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据了解,《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元。

属于“开盒”但索赔过高

关于“开盒”认定标准,通州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进行了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影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值。此外,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据此,通州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该案判决结果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违约金条款可“梯度设置”

法官庭后表示,虚拟主播是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本案即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虚拟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即“中之人”,他们通过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形象呈现出与真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以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众实时互动,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待。

那么,在虚拟主播引发高度关注的当下,如何避免虚拟主播被开盒,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呢?法官表示,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与网络平台机构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制定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覆盖实际损失,超额部分与主播“中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动态挂钩,不能简单以所有投入成本主张损失赔偿。

只有双方都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让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稳定地发展,为观众带来更多优质的内容,促进数字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吴可加 邓琳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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