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
2025年6月9日是第18个国际档案日
今年的主题是“请听档案说!”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两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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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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