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减轻资金压力、转移经营风险,在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就是俗称的“背靠背”或“背对背”条款。
为减轻资金压力、转移经营风险,在建设工程分包领域中,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就是俗称的“背靠背”或“背对背”条款。
那么,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若发包人未付款,承包人是否就能以此拒付合作伙伴的租赁款呢?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背靠背”条款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6月,A建设单位为完成某公司(发包企业)的建设项目同B设备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向B设备公司租赁脚手架及租金、赔偿标准。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A建设单位以发包企业尚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长期欠付货款,B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保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发现涉案标的虽然较大,但事实较为清楚,A建设公司系地区内影响力较大的建筑企业,其发展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状态,更与当地建筑行业紧密相连,如果以判决的方式解决案件会导致双方在生产经营中受到较大影响,并破坏了双方多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为了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法官在开庭前与A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其对争议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了应该在收到发包企业的工程款后按比例给付租金,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双方签订“背对背”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其不适宜以该条款转移付款风险,并提供《批复》出台后的类案检索。关于A建设公司付款义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系双方合意之结果,虽然合同约定A公司在收到发包企业支付的款项后,才具备支付条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建设公司负有积极向B设备公司主张工程款之义务,以确保其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得以履行。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A建设公司分两期履行未付租金,B设备公司放弃部分租金,并承担保全费用,亦同意配合A建设公司共同联系发包方协商工程款给付、租赁合同解除事宜,并在调解当天申请解除保全。
2025年以来,吉林高新法院积极畅通涉企绿色通道,降低企业涉诉风险,推进诉前保全制度完善,促进积极应诉沟通渠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立案、保全、审理等各个环节对涉诉的企业进行评估,在保证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力争效率优先、调解优先,全面提升涉企司法服务能力,不仅平等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还有效促进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引导企业依法解决问题,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吉林高新法院
编辑:雪儿
撰稿人:王可人
审核:东方
来源:一点资讯长春